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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6年3月4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福建省华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产高强度汽车紧固件2000吨扩建项目)

2026-03-11拟建项目福建 - 泉州市 - 南安市 关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省华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产高强度汽车紧固件2000吨扩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6年3月5日—2026年3月11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省华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产高强度汽车紧固件2000吨扩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大道****号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华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福海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无新增用地,增加产能,利用原有车间空地进行扩建。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水量;淬火前后清洗废水定期隔油,循环使用;喷淋塔用水定期补充,定期更换,更换的喷淋废水作为危废处理。

项目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南安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NH3-N参照执行《****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经南安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标准中的A标准,最终排入西溪。

6.2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有燃气废气(主要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淬火回火油烟废气(主要为油雾、非甲烷总烃)、冷镦废气(主要为油雾、非甲烷总烃)、

抛丸粉尘(主要为颗粒物)、机加工废气(主要为非甲烷总烃)、甲醇丙烷保护气燃烧废气(主要为CO2和H2O)。

项目DA001***网带热处理加热炉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符合《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烟气黑度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相关排放限值。

项目DA002***网带热处理淬火炉淬火油烟废气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中“其他行业”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油雾参考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2排放限值。

项目DA003***网带热处理加热炉甲醇丙烷保护气燃烧废气、回火炉天然气燃烧废气、回火油烟废气混合排气筒。回火油烟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中“其他行业”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油雾参考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2排放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相关排放限值;网带式热处理加热主炉内需加入甲醇和丙烷,本次评价仅对甲醇、丙烷保护气燃烧废气进行收集后排放,不设置排放标准。

项目DA004排气筒为冷镦油雾废气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中“其他行业”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油雾参考符合《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2排放限值。

项目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

6.3噪声

运营期主要为机械设备工作时产生的噪声,在采取有效措施后,噪声可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

为进一步确保项目噪声达标排放,在生产时减少开关门窗,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生产时间,减少项目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6.4固体废物

项目在厂区内合理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废钢丸、滤筒除尘器收集的抛丸粉尘、边角料及不含油金属屑、废次品分类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堆放场所,定期出售相关企业回收处理;含油金属屑、废冷镦油、废淬火油、废切削液、废液压油、油料空桶、含油废抹布、喷淋废水、废活性炭、喷淋塔浮油、清洗用水浮油按危险废物的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并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清运处置(其中未损坏的油料空桶由供应商回收再利用)。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805

地址:****中心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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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2485/cWoZ25wBMCkdNEteBSpK.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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