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中美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6668848775
住址:漳浦县绥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单位):郭起新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136******11
2025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5年8月9日利用吸污车将废水从处理设施中间工序初沉池中抽出,排放至漳浦绥安工业园金霞北路伟伊科技园斜对面草地。漳州市漳浦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倾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浦环监检字(水)第[WS2025042]号)显示:化学需氧量142000mg/L,氨氮516mg/L,总磷53.6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100mg/L,氨氮≤15mg/L,磷酸盐(以P计)≤0.5mg/L)。你公司人事部经理马勇池陪同见证,吸污车司机陈清忠陪同检查并对采样情况进行确认,执法人员拍照录像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经查实,你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为此,我局于2025年8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漳浦环立〔2025〕15号)。于2025年8月12日对吸污车司机陈清忠制作了询问笔录,于2025年8月14日对你公司保安兼污水站运维人员陈惠铁、人事部经理马勇池、总经理陈锴霖制作了询问笔录,四人均对检查情况及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8月11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对闽EA0528吸污车司机陈清忠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8月11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对闽EA0528吸污车司机陈清忠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8月11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废水倾倒点数量、位置等);
4.2025年8月11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5.2025年8月11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6.2025年8月11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范围内车间位置及项目建设情况、环保处理设施、废水抽取点位等);
7.2025年8月11日闽EA0528吸污车司机陈清忠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车辆挂靠合同(证明吸污车司机身份);
8.2025年8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厂区监控(证明闽EA0528吸污车抽取废水的时间、数量等);
9.2025年8月11日你公司提供《果蔬罐头、米面制品等生产加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文号:浦环审2011181)、环保竣工验收材料(文号:浦环清理验〔2017〕127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06236668848775001U)(证明你公司环评、验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情况及执行相关标准的依据);
10.2025年8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法人身份基本情况、代理人委托权限等情况);
11.2025年8月12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对闽EA0528吸污车司机陈清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转运并倾倒你公司生产废水的具体情况);
12.2025年8月14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保安兼污水站运维人员陈惠铁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转运你公司生产废水的具体情况);
13.2025年8月14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人事部经理马勇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转运你公司生产废水的具体情况);
14.2025年8月14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总经理陈锴霖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转运你公司生产废水的具体情况);
15.2025年8月15日漳州市漳浦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浦环监检字(水)第[WS2025042]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证明你公司废水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
16.2025年8月15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已对污水倾倒点整改到位);
17.2025年8月15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已对污水倾倒点整改到位);
18.2025年8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一般固体废物处置合同(证明你公司已对污水倾倒点整改到位)。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浦环罚告〔2025〕1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收到我局《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浦环罚告〔2025〕11号),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 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适用《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计算方法对违法行为共性、个性、修正裁量计算:
一、共性裁量因素:
1.违法行为后果: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裁量等级1;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
3.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等级1;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等级1。
二、个性裁量因素
2.违法事实: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裁量等3;
4.水日排放量:10吨以上不足100吨,裁量等级2;
5.排放去向或区域:第二类建设用地,裁量等级1。
三、修正裁量因素
1.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或者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1;
3.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4.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2。
裁量系数法定处罚上限M=1000000元,法定处罚下限N=100000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行为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0.5×1+0.5×[(1+1+1+1+1+3+5+2+1)/9]=0.5+0.889=1.389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2)+(-1)+(-2)+2]/(4×2)×0.4=-0.15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100000+(1000000-100000)×[(1.389-1)/4]×[(1+(-0.15)]=174396.25(壹拾柒万肆仟叁佰玖拾陆元贰角伍分)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关于“……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 。”的规则,最终裁量处罚金额壹拾柒万肆仟元(¥174000)。
我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柒万肆仟元(¥174000)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到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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