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漳浦县中美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6668848775
地址: 漳浦县绥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起新
2025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5年8月9日利用吸污车将废水从处理设施中间工序初沉池中抽出,排放至漳浦绥安工业园金霞北路伟伊科技园斜对面草地。漳州市漳浦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倾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浦环监检字(水)第[WS2025042]号)显示:化学需氧量142000mg/L,氨氮516mg/L,总磷53.6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100mg/L,氨氮≤15mg/L,磷酸盐(以P计)≤0.5mg/L)。你公司人事部经理马勇池陪同见证,吸污车司机陈清忠陪同检查并对采样情况进行确认,执法人员拍照录像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5年8月11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对闽EA0528吸污车司机陈清忠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8月11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对闽EA0528吸污车司机陈清忠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8月11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废水倾倒点数量、位置等);
4.2025年8月11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5.2025年8月11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6.2025年8月11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范围内车间位置及项目建设情况、环保处理设施、废水抽取点位等);
7.2025年8月11日闽EA0528吸污车司机陈清忠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车辆挂靠合同(证明吸污车司机身份);
8.2025年8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厂区监控(证明闽EA0528吸污车抽取废水的时间、数量等);
9.2025年8月11日你公司提供《果蔬罐头、米面制品等生产加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文号:浦环审2011181)、环保竣工验收材料(文号:浦环清理验〔2017〕127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06236668848775001U)(证明你公司环评、验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情况及执行相关标准的依据);
10.2025年8月11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法人身份基本情况、代理人委托权限等情况);
11.2025年8月12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对闽EA0528吸污车司机陈清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转运并倾倒你公司生产废水的具体情况);
12.2025年8月14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保安兼污水站运维人员陈惠铁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转运你公司生产废水的具体情况);
13.2025年8月14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人事部经理马勇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转运你公司生产废水的具体情况);
14.2025年8月14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总经理陈锴霖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转运你公司生产废水的具体情况);
15.2025年8月15日漳州市漳浦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浦环监检字(水)第[WS2025042]号)、《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证明你公司废水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立即组织对废水倾倒点进行整治,并确保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将对你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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