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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越戈科技有限公司空调及汽车配套塑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04-28拟建项目湖北 - 武汉市 关注

武环蔡甸审 [202 4 ] 11 号

关 于武汉越戈科技有限公司 空调及汽车配套塑件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武汉越戈科技有限公司 :

你单位报送的《武汉越戈科技有限公司 空调及汽车配套塑件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 研究,批复如下:

一、 武汉越戈科技有限公司 空调及汽车配套塑件生产项目 (项目代码: 2309-420114-04-05-622321 ) 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竹林三路武汉市顺创清产业园 。项目 总投资 500 万元, 租赁厂房面积 7676 m 2 , 项目布置注塑生产车间(北侧,设置 29 台注塑机)、修模区(西北角,模具维修)、粉碎房(西南区域,废料回收)、仓库(南侧中部)、削边房(东南角,人工质检)等区域。 项 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应的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在严格落 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外排各类污染物能够控制在相关环保要求内。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涉及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 《报告表》提出的评价标准可行,该《报告表》 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及实施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 本项目 建筑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 故施工期已过 , 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 染防治措施,重 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 工 作:

( 一 ) 加强车间通风。 项 目注塑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恶臭物执排行放《标恶准臭》污染(GB14554-93),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无组织废气经布袋除尘后,满足《标恶准臭》污染(GB14554-9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 -2015)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 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 2019);项目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满足《饮食行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至屋顶排放。

( 二 ) 按照 “雨污分流”***网衔接。 项目食堂废水依托园区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依托园区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表 4 三级标准及黄陵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污水处理厂, 通过 园区污水总排口 (DW001)排入 ***网进入 黄陵 污水处理厂; 项目生产废水为间接冷却废水,冷却废水经水塔沉淀池预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表 4 三级标准及黄陵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通过 园区污水总排口 (DW001)排入污水处理厂 。

( 三 ) 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优质、低噪声生产设备及采取隔声 、 减振、消声 等措施,使项目 四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3类标准 ,减少对外环境的影响。

( 四 )固体废物分类处理。项目生活垃圾 用 垃圾桶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一般固废 分类收集后外售给资源回收单位 ;危险废物通过危废暂存间储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危废暂存间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2023 )相关要求进行建设。

( 五 ) 落实清洁生产要求,使用清洁能源,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 六 )加强危险物质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职工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最大限度地清除事故隐患。

( 七 ) 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按《报告 表 》要求定期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

四、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暂按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蔡甸区分局审核的总量指标执行: VOC S : 0.79 t/a 。

五 、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止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 “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 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 5个工作日内,你单位应当登录全***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六 、 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七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八大队(蔡甸)负责。

八 、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超过 5 年方开工建设的,你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流程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你单位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蔡甸区分局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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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3130/BcRJIo8BeQTySm8vRL-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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