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局拟审批《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一厂动力电池循环利用提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将项目环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2026.4.27-2026.5.6(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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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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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
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一厂动力电池循环利用提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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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地点 |
长沙市宁乡****路****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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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单位 |
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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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智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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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日期 |
2026.4.27-202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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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概况 |
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一厂动力电池循环利用提产项目(项目代码:2512-430100-04-05-604218)为改扩建项目,位于长沙市宁乡****路****号(邦普一厂现有厂区内),本次改扩建不新增占地,不新增建筑物,总投资67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6.5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新增2条总处理规模为20000吨/年的未注液电池及边角料处理产线;2、将废旧锂电池单体预处理规模由现有8100吨/年提升至20000吨/年,新增低温干燥安全工艺;3、新增碳酸氢锂法生产碳酸锂,碳酸锂产能由现有的3000吨/年提升至7000吨/年。4、其他酸浸、除杂、精滤、萃取、合成等工艺维持不变,三元前驱体13150吨/年的产能维持不变。本改扩建项目建成后,全厂可年产三元前驱体13150吨、电池级碳酸锂7000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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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污污分流”。项目泡水放电废水及放电区废气喷淋定期排水由罐车转运至二厂MVR废水处理系统进行蒸发处理,年转运量不超过20000吨;萃取废水经预处理后部分由罐车转运至二厂MVR废水处理系统进行蒸发处理,年转运量不超过66000吨,以上蒸发处理产生的蒸馏水回用于二厂生产不外排。其余萃取废水、固化废水、锂盐洗涤及除杂废水依托厂区萃取废水处理系统后段(两段除杂絮凝沉淀+多介质过滤)***网。含氨废水依托厂区含氨废水处***网。各车间废气喷淋、质检、车间清洁废水经厂区废水处理站处理(其中浸出车间产生的辅助生产废水返回浸出环节)***网。多余清净下水(多余纯水制备浓水、工艺冷凝水、MVR蒸馏水)***网。初期雨水经厂区初期雨水处理系统(絮凝沉淀+多介质过滤)***网。各类废水分类处理并经pH调值达标后由厂区总排口(DW002)排入市****城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网。 项目萃取废水预处理系统排口(DW001)镍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排放标准限值。含氨废水预处理系统排口(DW007)镍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排放标准限值,铊执行《工业废水铊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968-2021)表1间接排放标准限值。总排放口(DW002)铜、锌、氨氮、镍、钴、锰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排放标准限值,总磷参照执行《****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pH、SS、COD、氟化物、石油类等其他因子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 本项目M13车间预破碎、泡水放电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经一套布袋除尘+一级活性炭+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M1301)排放。M13车间破碎、筛分、分选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分别经两套布袋除尘+水喷淋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M1303、DAM1304)排放。M13车间粗破、低温烘干、热解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经一套二燃室+余热锅炉+急冷塔+布袋除尘+碱液喷淋+电除尘处理装置处理后由25m排气筒(DAM1302)排放。M07车间破碎及筛分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分别经两套布袋除尘+水喷淋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M0704、DAM0705)排放。M10车间锂盐浸出、脱碳、树脂柱除杂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后依托现有浸出废气处理系统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M1001)排放。M10车间锂盐粉碎包装废气、干燥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分别依托现有三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M1002-DAM1004)排放。M11车间锂盐粉碎包装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经三套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M1102、DAM1105、DAM1106)排放。M11车间锂盐烘干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M1101)排放。M01、M02、M03浸出车间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依托本车间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M0101、DAM0201、DAM0301)排放。M05、M09萃取车间废气经管道密闭收集后分别依托本车间碱喷淋+除雾+一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DAM0501、DAM0901)排放。 项目各车间破碎、筛分、分选、干燥、包装等工序所产生废气中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热解炉氟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3082—2024)表4中有色金属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工业相应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和镍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氨、氯化氢、硫酸雾、锰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及修改单表3中排放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二噁英类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表3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氨、锰及其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硫酸雾、氯化氢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及修改单表5中排放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氟化物、颗粒物、镍及其化合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改扩建标准要求。 3、采取切实可行的噪声防治措施。采取优化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减振设施、厂房隔声等噪声防治措施。厂界东、北侧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执行3类标准;厂界西、南侧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执行4类标准。 4、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做好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管理工作,建立台账;石墨渣、铁铝渣、钙渣、纯水站废反渗透膜以及不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滤布、包装袋桶、废塑料、废金属等一般工业固废收集、贮存后委外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收集、暂存管理。废水处理系统镍泥收集后返回三元前驱体线浸出环节利用;锌铜渣、废水处理系统废树脂、萃取废渣、废水处理系统废石英砂、废滤芯、废油桶、废矿物油、含油抹布、沾染有毒有害物质包装劳保用品、沾染有毒有害化学品包装、实验废物、在线监测废液以及废水处理、废气处理、浸出萃取工艺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不可回收渣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暂存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现有项目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38.34t/a、氨氮≤3.83t/a、SO2 ≤1.56t/a、NOx≤0.44t/a、VOCs≤1.55t/a;本次改扩建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43.96t/a、氨氮≤4.4t/a、SO2 ≤0.083t/a、NOx≤3.61t/a、VOCs≤1.2506t/a。企业已有COD、氨氮、SO2及VOCs总量控制指标可满足本次改扩建后总量需求,无需另行申购;NOx需新购指标2.918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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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承诺书 |
环境保护承诺书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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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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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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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1-****1506 通讯地址:****路****号****大楼 邮编:410600 |
注: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2.建设单位及环评机构对项目环评文件公开内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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