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丽德(贺州)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柏丽德(贺州)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珠宝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2602-451103-04-05-865090)建设性质属新建,于2026年2月经平桂区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备案。项目位于贺州市平桂区里宁村工业北路北侧A地块广西黄金珠宝产业园(二期)5栋1层厂房,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30'22.30",北纬24°29'1.21",占地面积为2005.86m2。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珠宝加工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珠宝首饰120万件生产规模。
主要生产设备为:唧蜡机20套、熔金机4套、倒模机4套、压模机6套、辘片机1套、焗炉13套、拉线机1套、吊机205套、辘线机1套、磁力抛光机7套、打磨机(布轮抛光机)50套、超声清洗机6套、蒸汽清洗机2套、镭射机15套、砂轮机1套、打磨飞碟机8套、冲粉机4套、字印机4套、微镶机175套、空压机5套、开粉机4套、滚筒机6套、离心抛光机4套、电烙铁20套、微型电烙铁150套、烘干枪3套、火枪10套。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①倒模工序流程:制模→唧蜡→蜡镶→种蜡树→注石膏浆→脱蜡焙烧→熔金→去石膏→车水口→酸洗、清洗→执模→研磨抛光→镶石→焊接→打磨抛光→刻印→除蜡→电金(外包)→组装、质检、包装。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45万元,占总投资的9%。
由广西贺州农投正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平桂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总体发展规划(2020-2025)》及其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要求,项目地块为二类工业用地,周边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贺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
2.项目各生产线须设置在密闭标准厂房内。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金属粉尘颗粒物、有机废气、含酸废气等,执模、打磨抛光工序配套密闭罩和吸尘机(含过滤布袋),金属粉尘颗粒物经收集后回收利用;倒模熔金、倒模工序、镶石清洗、除蜡、酸洗、镶石/执模火枪燃烧等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有机废气和酸雾等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至“中和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由38米高排气筒(DA001)厂房外排放;研磨抛光工序在密闭车间进行,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楼顶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由38米高排气筒(DA001)厂房外排放。除尘器、有机废气处理装置须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止生产,严防事故排放。
3.加强厂区及厂界无组织废气的监控,确保厂区、厂界无组织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立即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4.运营期颗粒物、硫酸雾、氯化氢、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排放限值要求。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石膏模清洗废水经自建沉淀池处理后,部分回用生产,剩余部分排入平桂扶贫移民创业园项目二期-污水处理厂处理;石膏溶解剂清洗废水、首饰件清洗废水、石膏调配废水、员工洗手废水、***网排入平桂扶贫移民创业园项目二期-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经园区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网,最后进入平桂污水处理厂处理。
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对厂区地表硬化处理,落实防腐、防渗等管理措施。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降噪设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废酸液、废除蜡水、废天那水、废丙酮、废化学品容器、废活性炭、废油品、废油桶等危险废物须置于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专业贮存场所分区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置。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六)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平台。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规定向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报送至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请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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