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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平环审〔2026〕19号关于广西盛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9万吨塑料母粒、25万吨环保涂料及配套30万吨高端碳酸钙粉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6-07-08拟建项目广西 - 贺州市 关注

广西盛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广西盛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9万吨塑料母粒、25万吨环保涂料及配套30万吨高端碳酸钙粉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2303-451103-07-02-531147)建设性质属新建,于2023年3月经平桂区经济贸易局同意备案。项目位于贺州市平桂区东水村规划纵二路东侧A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31'4.087",北纬24°30'36.540",占地面积为30210.79m2。项目新建3座生产厂房,拟建设碳酸钙粉体生产线、涂料生产线、塑料母粒生产线和电力管道生产线,建成后形成年产30万吨碳酸钙粉体、25万吨涂料、9万吨塑料母粒和20万米电力管道的生产规模。

碳酸钙粉体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洗石机3台、破碎机6台、碎石原料罐30个、制砂机6套、雷蒙机9套、环辊磨粉机12套、包装机144台、产品料罐6个、烘干机(电烘干)3套、压滤机3套;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进料洗石→人工筛选杂物→一破→人工选石→二破→碎石料罐→研磨→产品料罐/包装机打包→用于下游涂料、母粒生产线。

灰钙粉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破碎机2台、消化除尘一体化设备2套、选粉机2套、成品料仓4个、制砂机1套、雷蒙机1套、环辊磨机1套、包装机5套;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破碎→三级消化→选粉→研磨→产品→成品仓→管道输送至下游生产线/包装机打包→用于下游涂料生产线。

塑料母粒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上料机9套、高速混合机9台、螺杆挤出机9套、包装机9套、冷却塔3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3套;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投料→混合搅拌→热熔挤压→冷却切粒→筛分→成品包装。

涂料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原料罐33个、提升机10套、分散机10套、搅拌机10套、混合机10套、包装机40台;腻子粉、干粉砂浆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碳酸钙粉、纤维素、白水泥→进料→密闭混合搅拌→成品料仓→包装;内外墙涂料、仿石漆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碳酸钙粉、灰钙粉、纤维素粉状料、粒状料→进料密闭混合搅拌→包装。

电力管道生产线主要生产设备:真空自动填料机1套、料斗式干燥机1套、螺杆挤出机1套、7.5米真空箱1台、6米喷淋箱1个、三爪牵引机1台、无屑切割机1台、9米翻料架1个;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辅料→混料→挤出成型→真空箱喷淋冷却→喷码机印字→切割→产品→质检→入库待售。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9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50万元,占总投资的1.58%。

由广西天泰创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贺州市平桂区碳酸钙精深产业园产业发展规划(2023-2035)》,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贺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

2.项目各生产线须设置在密闭标准厂房内。碳酸钙粉体生产线破碎、磨粉、包装等工序应在密闭、负压的空间内进行,原料采用密闭堆场堆存,并配套喷淋设施。一级破碎采用湿法作业;二级破碎、研磨工段设置于封闭车间内,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尾气引至22.5米高排气筒(DA002、DA003、DA004)厂房外排放;中转储料罐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呼吸口无组织排放;包装工段配套独立操作间,三面围挡,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尾气引至22.5米高排气筒(DA002、DA003、DA004)厂房外排放。灰钙生产线原料采用密闭堆场堆存;破碎工段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尾气引至22.5米高排气筒(DA001、DA003)厂房外排放;消化工段采用自动化消化设备,产生的粉尘经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尾气引至排气筒(DA001、DA003)厂房外排放;选粉机与布袋除尘器直接连接,产生的粉尘经处理达标后,引至排气筒(DA001、DA003)厂房外排放;研磨设备自带除尘器,产生的粉尘经处理达标后,引至排气筒(DA003)厂房外排放;包装工段配套独立操作间,三面围挡,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尾气引至排气筒(DA001、DA003)厂房外排放。腻子粉、干粉砂浆生产线采用气泵投料;混合搅拌在全密闭设施进行;包装工序设置独立包装间,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引至排气筒(DA001、DA003、DA004)厂房外排放。内外墙涂料、仿石漆生产线采用气泵投料;分散、搅拌、包装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尾气引至排气筒(DA001、DA003、DA004)厂房外排放。塑料母粒生产线投料工序采取三面围挡,产生的粉尘经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尾气引至排气筒(DA001、DA003、DA004)厂房外排放;热熔挤出、冷却工序应密封设置,产生的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尾气引至排气筒(DA001、DA003、DA004)厂房外排放。电力管道生产线挤出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尾气引至15米高排气筒(DA001)厂房外排放。物料运输均采用全封闭式,输送带须密闭,设备与输送带衔接处做好密闭处理。除尘装置、有机废气处理装置须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止生产,严防事故排放。

3.加强厂区及厂界无组织废气的监控,确保厂区、厂界无组织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立即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4.运营期碳酸钙粉体生产线各工序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3的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塑料母粒和电力管道生产线生产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排放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灰钙生产线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腻子粉、干粉砂浆粉末涂料生产线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内外墙涂料、仿石漆水性涂料生产线废气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排放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洗石废水、车辆清洗废水经过沉淀池(足够容积且设置顶棚)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母粒生产线和电力管道生产线冷却工序的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不设露天堆场,厂区道路四周须设置雨水沟,初期雨水流入***网;***网最终排入新型粉体加工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危险废物须置于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专业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置。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六)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平台。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规定向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报送至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请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广西天泰创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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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3822/Hh6lP58Bni4p5U9Xb2M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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