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隆升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关于年产30万吨碳酸钙尾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现有工程手续情况
现有工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旺高工业区(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新钟大道与富新路交汇处东北侧A-01地块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23'56.485",北纬24°35'23.870",于2021年3月取得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局批复《关于年产100万吨碳酸钙粉体、年产30万吨可降解环保材料及可降解环保产制品、年产15万吨塑料母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贺平环审〔2021〕18号);项目分期建设,于2025年4月完成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一期验收规模为:年产碳酸钙粉体58万吨。
(二)拟技改工程
项目(2601-451103-07-02-452049)建设性质属技术改造,于2026年1月经平桂区经济贸易局同意备案。本次技术改造在原厂区内进行,不新增用地。主要技改内容为:①碳酸钙生产单元原料由碳酸钙原石变更为碳酸钙原石、碳酸钙尾矿和碳酸钙固体废物,变更完成后碳酸钙原矿石年用量为71万吨,碳酸钙尾矿、碳酸钙固体废物年用量为34.0909万吨,同时在原有碳酸钙生产线一破工序前端新增1条碳酸钙尾矿、碳酸钙固体废物破碎、清洗、分选生产线。②现有项目石料二破、磨粉和包装粉尘由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③有机废气治理措施由“UV光解+等离子”改为“两级活性炭吸附”。
本次技改新增生产设备为:颚式破碎机1台、滚筒洗石机1台、水轮洗砂机1台、脱水筛1台、振动分叉喂料机1台、输送设备3套;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颚式破碎机→滚筒洗石机→人工分选→碳酸钙石料→进入一破工序。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10万元,占总投资的22.0%。本批复仅针对本次技改内容。
由广西庸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贺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贺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各生产线须设置在密闭标准厂房内。项目原料采用密闭堆场堆存,并配套喷淋设施。碳酸钙尾矿、碳酸钙固体废物破碎工序设置独立操作间,产生的粉尘采用集气罩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尾气引至15米排气筒(DA001)厂房外排放。原有项目粉体生产线二破工序设在封闭车间内,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负压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尾气引至27米排气筒(DA002)厂房外排放;研磨工序为全密闭状态,产生的粉尘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尾气90%通过内循环管道回到磨粉工段,剩余10%引至27米排气筒(DA003)厂房外排放;包装工段设独立操作间,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尾气引至排气筒DA003厂房外排放。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由“UV光解+等离子”改为“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其中:塑料母粒生产线和聚乳酸酯可降解材料生产线有机废气分别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引至27米排气筒(DA004)厂房外排放;可降解环保袋生产线和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线有机废气分别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引至27米高排气筒(DA005)厂房外排放;塑料母粒生产线和聚乳酸酯可降解材料生产线投料、搅拌产生的粉尘收集治理方式不变,排放方式由原来的通过排气筒A4、A5排放改为引至排气筒DA004排放。物料运输均采用全封闭式,输送带须密闭,设备与输送带衔接处做好密闭处理。须经常对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止生产,严防事故排放。
2.加强厂区及厂界无组织废气的监控,确保厂区、厂界无组织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立即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3.运营期碳酸钙粉体生产线各工序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3的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塑料母粒生产线、聚乳酸酯可降解材料生产线、可降解环保袋生产线、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线产生的颗粒物、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排放限值,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碳酸钙废渣、固体废物清洗产生的生产废水经过沉淀池(足够容积且设置顶棚)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各类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分类贮存,并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公司进行收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及废油桶等危险废物须置于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专业贮存场所存放,并及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置。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六)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平台。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规定向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报送至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请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3822/fTnh_50BMqitpwL5kKOt.html
微信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