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大气环境质量、土壤、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测、尾矿库废水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执法和应急监测等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5年04月17日
合同编号: TH 2025-
环保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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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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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甲方)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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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乙方) |
湖南泰华科技检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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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时间 |
2025年 3 月 日 |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给甲方提供优质、完整的服务,便于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第二章 检测项目内容和费用
第二条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农村大气环境质量、土壤、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测、尾矿库废水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执法和应急监测等项目
2、合作方式:乙方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和甲方对监测时间要求负责本项目样品采样、检测,对样品按现行有效且计量认证确认的标准方法进行检测分析,出具检测报告。对承担了执法监测的企业不得接受企业委托的自行监测工作。
第三条 检测费用:
1、 本合同使用货币为人民币,含税金额为人民币:贰拾玖万贰仟元整(¥292000.00元整)(其中不含税金额275471.7元,税额为16528.3元)。
2、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3、 此项目为一次性付款:
乙方完成本合同的检测任务并出具CMA盖章认证的检测报告,甲方收到乙方开具合同总价100%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全部检测报告后支付款项人民币:贰拾玖万贰仟元整(¥292000.00元整)。
乙方收款帐户:
户 名:湖南泰华科技检测有限公司
账 号:1815 3101 0400 0248 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分行长江南路支行
第三章 合作期间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 按照乙方要求,提供一切检测所必需的资料,并保证提供的一切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以便乙方有效地提供要求的检测服务。
2、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检测费用。
3、 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于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检测报告》之日起(检测报告为电子版的,以收到电子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乙方应在七日内向甲方出具书面答复。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 采用合适谨慎态度及科学准确的方法,以保证提供优质高效的检测服务。
2、 乙方应在2025年12月30日前完成除应急监测以外的检测任务,并在采样完成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CMA盖章认证的3份检测报告并附完整原始记录一份。在合同期满前承担应急监测事项。
3、 保证采用现行有效且计量认证确认的标准方法进行检测,使用非标准方法进行检测的项目,应向甲方申明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4、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检测服务,及时为甲方提供正式检测报告。
5、 就检测报告的有关内容,接受甲方的咨询。
6、 乙方出具的检测报告仅对本次检测样品负责。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责任不能超出乙方对样品作出的检测报告的范围。甲方基于乙方出具的检测结果使用、使用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7、 乙方擅自终止合同的,应向甲方赔偿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直接损失和甲方因此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该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其不足部分。
8、 乙方未按时完成检测、未按时提交CMA盖章认证的检测报告的,乙方须每天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直接损失和甲方因此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该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其不足部分。
9、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出现虚假报告、不实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被省厅、市局通报和被炎陵分局检查发现并查实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除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外,当年委托监测费用不予支付。
第六条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1、 甲方应为乙方所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及非正式出版物等承担保密义务。
2、 乙方应为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以及环境状况、产品技术、生产工艺等承担保密义务。
3、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如下内容:合作范围、内容、方式、费用;双方权利、责任;争议处理的方式。
4、 一旦一方泄密,则泄密方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免责条款:
检测服务的顺利进行,依靠甲乙双方的共同努力和彼此配合。因在乙方控制范围之外的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履行协议时,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情况如下:
1、 发生不可抗力时。
第四章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八条 其他:
1、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报价单和经双方确认的其它规定、实施记录及有关备忘录均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 在合作的过程中,双方如存在未尽事宜,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订立并执行。
3、 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则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生效
1、 合同生效及其效力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
2、 合同应经双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
3、 合同所包含附件一《项目监测方案》,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条件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条 合同签署
1、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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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
乙 方 |
湖南泰华科技检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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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地 址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A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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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及电话 |
联系人及电话 |
周彬177****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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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公 司电 话 |
0731-****2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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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开户行 |
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分行长江南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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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
帐 号 |
18153101040002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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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号 |
税 号 |
91430211397399995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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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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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月 日 |
2025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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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项目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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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任务点位 |
任务内容 |
监测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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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入河排污口专项监测 |
8个已审批的入河排污口 |
流量、水温、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及特征因子 |
半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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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
环境空气 |
每季度1次,全年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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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质量监测5个点位 |
pH、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铅、铬、铜、镍、锌 |
1次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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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自行监测 |
炎陵县8个 |
必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水温;选测:pH、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悬浮物、总磷、粪大肠菌群 |
每半年1次,全年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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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尾矿库污染源监测 |
10个点位 |
pH、CODcr、Pb、As、Cd、Zn、Sb、Cu、Hg、Ni、S2-、Tl、F- |
1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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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应急监测和执法监测 |
废水:32 |
废水:7个项目 |
半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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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30 |
废气:8个项目 |
半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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