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县安沙镇卫生院2026年医疗设备采购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606250014-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县安沙镇卫生院2026年医疗设备采购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安沙镇卫生院 采购人地址: 长沙县安沙镇毛塘铺 供应商(乙方): 湖南亿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市雨花区红****楼房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1.1中标供应商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1.2中标供应商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后,产品损毁的风险转移至采购人。 1.3中标供应商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产品到货日期与出厂日期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6个月。 1.4中标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所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质量要求3.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3.2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要求上门服务,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售后服务4.1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4.1.1定期维护计划。 4.1.2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4.1.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4.2技术支持 4.2.1提供7*24h的技术咨询服务。 4.3故障响应 4.3.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48小时内排除故障。 4.3.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7*8小时的现场支援。 4.3.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3.4设备维修期间须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4.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含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内中标供应商负责对产品维护保养每年不少于2次;质保期内设备出现两次相同故障,中标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更换新机或无条件退货。质保期满后,设备终身维修,售后服务只收配件成本费;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在质保期内,所投设备如出现检验检查结果严重偏差或设备重大质量问题等情况,采购人可要求无条件退货,因所投设备质量问题发生事故的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损失。 5.其他要求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1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采购人组织相关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并收到中标人开具的合同全额发票后支付合同总额的40%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3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第一年质保期满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9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第二年质保期满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9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余款5%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无息付清,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府路支行(湖南亿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810000173437000001)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本项目验收标准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主要技术参数。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1 、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1中标供应商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1.2中标供应商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后,产品损毁的风险转移至采购人。 1.3中标供应商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产品到货日期与出厂日期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6个月。 1.4中标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所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安装调试 2.1中标人负责产品送货上门及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及协调费等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中标人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2.2中标人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和采购人及采购单位取得联系,以便采购人及采购单位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中标人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3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及采购人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采购人。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投标人对下列条款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本项目核心产品(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整机质保5年,其他设备整机质保期要求3年。若所投产品厂家正常保修超过3年的,以厂家正常保修期为准;若投标人承诺的质保期超过3年的,以投标人承诺的质保期为准;所投产品厂家正常保修及投标人承诺的质保期均超过3年的,以质保期长的为准。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中标供应商需向厂家购买。 2.投标人负责所供应设备接入采购人的信息系统(PACS,HIS,LIS等),并负责设备的软件更新升级。医疗专业软件配密钥;具备专用软件一键恢复功能。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设备所需配套耗材、试剂须符合上级医保等管理部门采购要求和物价政策且为湖南省内医院最低价。 4中标人所提供的所有医疗设备出厂日期与采购日期不超过1年。 (6)履约验收标准:1、本项目验收标准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执行。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设备到货后,需由货物使用单位使用1-3个月,使用无质量问题即可由中标供应商向长沙县安沙镇卫生院提交验收单,经签字确认后,长沙县安沙镇卫生院****中心再组织核实及验收(如货物属于医用计量器具,中标供应商须向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并通过检定检测或校准,出具合格证后才能验收,相关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设备如不是人为损坏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故障,中标供应商需接受无条件退货或者更换新设备,如更换新设备,验收工作需再顺延1-3个月。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5、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中标供应商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包括软件)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产品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供应商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其他:无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其他:无 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其他:无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合同的变更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合同中止与终止 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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