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TXCG-GK-20201120003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天心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华科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天心分局2021年环保执法监测项目标段一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20201120003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服务 内容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1-01-08 —— 2022-01-07
3.2 履行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采购人指定方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环保支行(湖南华科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800128067508013)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合同签订后每半年按实结算,结算前,中标供应商须提供监测、汇总及分析报告,经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天心分局验收合格后,并出具的相关有效票据,双方确认无异议后支付相应的合同款。 投标人 未交付发票或交付的发票不符合要求的, 采购人 有权延迟付款直至收到有效发票为止, 采购人 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 投标人 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义务。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现场采样时,科学合理设置监测点位,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代表性,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 (或推荐)方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监测分析、采样必领使用有效期内经计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样品的采集,运输、保存、实验室分析和数据处理均按照国家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 实验室检测试剂均使用优级纯,使用前进行空白实验。实验用水均使用去离子水,使用前进行电导率测定。标准物质统一使用有证标准物质。空白值、标准曲线、精确度、准确度等技术要求参照相关规范要求执行。实验室分析必须做样品总最 10%的平行样品,平行样晶至少做三次重复。其正负误差分析需出具在监测报告中。监对具有国家有证标准物质的项目,在分析时进行不少于10%的质控样分析,质控样品测定值必须落在保证值范围之内,否则本批次结果无效,质控样品测定值需出具在监测原始记录中。监测数据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中标人须全程接受长沙市天心生态环境监测站的质控考核,包括现场检查、实验室检查、实验室比对、盲样考核等方式,连续 2 次未通过采购人的质控考核,则视为自动取消承担项目资格,并收回已付款项。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本项目按 简易 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它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乙方 根据 甲方 的监测计划开展监测,每批次监测 8个工作日内出具报告,并提供电子数据及数据检索汇总。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招标文件的采购要求执行。 7.违约责任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要求,而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将合同款项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合同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立即改正,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2) 如果在甲方发出改正通知后三日内,乙方未立即采取措施改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价款的 20%承担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未支付的费用无需再支付。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迟延提供服务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 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 乙方超过合同规定时间五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未支付的费用无需再支付。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3)如果乙方迟延提供服务,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2021年1月8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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