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务用车驾驶服务外包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606230026-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务用车驾驶服务外包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中心 采购人地址: 湖南****路****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信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湖南省****路****号****中心****楼、303、304、305室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服务要求 1.项目基本情况 1)由乙方提供驾驶服务人员,完****中心***平台调派公务用车出行任务及公务车辆日常事务工作(包括车辆日常检查,卫生清洁,保养、维修、车险、年审等与车辆相关的日常管理)。 2)由乙方建立公车驾驶服务团队,负责驾驶服务队伍管理,建立相关工作机制,负责安全文明教育培训,执行公车管理相关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满足使用单位出行需求,****中心的指令,调度车辆,保障公务用车安全出行。 2.服务内容 1)公务车辆调度与驾****中心的派车指令后,对车辆进行科学调度,分配工作任务,安排驾驶服务人员驾驶车辆,及时、准点、高效、安全完成服务单位公务出行任务。 2)日常加油、充电管理对驾驶车辆油卡、充电卡管理和日常加油、充电。保证车辆油料、电量常态存量保持二分之一以上。 3)日常检查和送修管理对驾驶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查,认真做好每日出车前例行检查,每月 1次的车辆详细检查工作,确保在用车辆完好率100%。建立车辆检查和送修制度,编制《车辆检查登记表》(明确检查内容、时间、检查人签字等事项),及时按制度流程做好定程保养和维修的提醒、送修工作。 4)日常保险年检管理按期有序提前做好所有公务车辆的保险到期购买、车辆年检年审工作计划,不得出现车辆脱保迟检漏检现象。 5)日常保洁管理建立车辆保洁工作制度,保持车辆外观整洁、内部干净。每次车辆回场及时擦拭保洁,对车辆内部垃圾杂物进行清洁整理。至少每星期对所有车辆内外清洗 1次。 6)车辆指定停放执行完公务车辆任务后,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区),非工作时间无特殊情况每天必须保证车辆按指定停车区域进行停放,落实相关制度,由专人负责查验。 7)车辆档案台账管理所驾驶的公务车辆档案和日常工作台登记账管理工作。要求所驾驶车辆的车钥匙、加油卡、充电卡、合格证书、行驶证等资料物品进行管理,建立“一车一档”的车辆档案台账管理制度。公务车辆档案台账包括:车辆合格证书原件、行驶证复印件、加油记录、检查记录、维修记录等。车辆有关数据(含调度、行驶里程、加油、修理等)的录入,须在次日将信息及时登记台帐,每月对车辆使用数据(含调度、行驶里程、加油、修理等)进行统计报表。 3.日常管理 1)乙方需与每位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包括员工资料录入、到期续签手续办理、办理离职手续,员工离职面谈)。 2)乙方应为服务人员建立人员信息库,人员信息库内容基本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性别、籍贳、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学历(位)情况、婚育及配偶情况、政治面貌、工作岗位和劳动合同。 3)应依法制定服务人员的《员工手册》,对服务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甲方。 4)为服务员工出具劳动关系相关证明。 5)岗前培训:根据甲方的工作特点,对本项目服务人员进行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服务礼仪、劳动安全等方面的入职前的培训。 6)承担劳动合同管理风险,包括因乙方原因未及时签订、续签劳动合同导致的用工风险。 4.服务要求 1)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用工制度,与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按月支付劳动薪酬、社会保险、个税代扣代缴,负责劳动关系维护,管理人事档案,代办员工有关证件,处理劳资纠纷,支付经济补偿金,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咨询等。服务人员劳动关系属乙方,甲方与服务人员不存在任何劳动、劳务或者雇佣关系,甲方不与服务人员直接发生任何费用。 2)乙方对服务人员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处理服务人员一切劳务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其提出的劳动仲裁、诉讼等事宜,如发生工伤,由乙方负责工伤申报、报销及相关赔偿事宜。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有责事故,相关责任及赔偿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服务人员驾驶公务车辆引发的第三者责任及驾驶服务人员自身的损害责任。 3)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等风险,保险范围以外的全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服务人员的安全生产和纪律教育,应保证对每位驾驶服务人员每月不少于1次安全培训教育,每年进行1次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应急演练,及时进行人员驾照年审等工作,对涉及工作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严禁外泄,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4)服务人员在岗履行职责期间(包括加班或上、下班途中),发生自身的人身伤害、伤亡,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经济和道义上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服务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公务用车相关规定,对于服务单位人员违****中心调派(批准)使用公务车辆行为,有权拒绝出车,并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6)服务人员上班工作期间,应做到不迟到、早退、旷工等,有事应向乙方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才能请假。请假后岗位缺失由乙方机动岗位补足,未补足造成相应车辆不能执行出车任务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中心公务出行定点租赁社会车辆B级车全天费用结算标准)。 7)如遇紧急性、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乙方须服从满足于甲方要求,建立值班制度,保证全天24 小时待命,轮流安排人员在岗值班,随时保障公务出行需要,期间费用由乙方承担。 8)服务人员被甲方或服务单位投诉并查实有过错的、出现不遵守纪律及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情况,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建议乙方更换该人员,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人员。 9)甲方对服务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对乙方在提供服务时人员遵守纪律、车辆行驶安全、车辆维修保养及时、车辆保障出行情况、使用单位人员满意度等按月对其进行综合考核,该考核结果既作为乙方更换人员的依据,也作为甲方支付服务费用的依据。 10)乙方根据甲方的人员需求情况作出人员安排计划,满足甲方的用人需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或减少人员。服务人员工作期间必须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对服务人员进行审查,根据实际工作表现,提前1个月向乙方提出增减、更换驾驶服务人员要求,乙方必须服从并及时调整安排到位。 ①、在服务期内,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进行更换: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 工作能力(驾驶技能、服务意识、职业道德等方面)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C.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D. 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E.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F.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G.泄露甲方或服务单位工作内容的; H.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出现以下情况,造成人员缺岗的由乙方补足: A.驾驶服务人员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驾驶服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女性驾驶服务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11)在服务期内,甲方退回驾驶服务人员或要求乙方更换驾驶服务人员,需支付经济补偿的由乙方承担。服务外包项目合同期满,甲方不再继续签订,或因乙方原因,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由乙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服务人员的经济补偿金由乙方承担。 12)在服务期内出现服务人员擅自使用公车、不按指定地点停放公车、假公济私或不服从管理等行为,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负责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甲方依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13)若乙方在服务期间,违反下列规定将解除服务合同,并追究一切损失: 1、未经甲方许可,将承包的服务转包、分包他人。 2、严重违反考核标准的有关规定。 3、出现重大事故或问题。 4、因自身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劳资纠纷、环境污染、商业贿赂等行为,引发社会舆情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对国家、甲方或其上级主管单位的社会形象、公信力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情况。 5、如出现:乙方服务人员擅自使用公车或擅自将车辆驶出规定区域,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引起舆情反应的;乙方服务人员酒后、醉酒驾车被公安部门查处或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立即终止或解除服务合同。 6、其他情形。 5.其他 1)采购周期24个月,采购合同一年一签。乙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约,出现连续两个月月考核不合格的情况,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重新组织采购。 2)在合同期内,如遇政策性调整,或者业务量的需求变化等情况,甲方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或调整本合同,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人员配置要求由乙方建立公务车辆驾驶服务团队,提供39台公务车辆驾驶服务。本项目所有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须全时在岗。 所有服务人员要求: 1、驾龄在3年以上。 2、身体素质:身体健康,视力正常,无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突发性心脏病等不适宜从事驾驶工作的突发性疾病),在正式录用前进行身体和心理检查,在每个年度都要提供体检报告。 3、业务素质:责任心强,技术过硬,服务态度好,注重自身形象。至少2名持有A1驾驶证,至少37名持有C1(含C1)以上驾驶证,且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无因酒驾、醉驾、毒驾等被行政及刑事处罚的记录,无重大交通事故违法记录,无被公安机关吊销驾驶证记录。 4、政治面貌: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发表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无违法犯罪记录。 不得有下列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 (3)违纪违规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开除、辞退、解聘; (4)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无 4.其他要求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据实结算,按采购人实际需求提供驾驶服务车辆台数每月按实结算,即成交供应商报价中一年总价除以39台再除以12个月所得单价乘以每月实际驾驶服务台数。
2、甲方每两个月支付一次服务费用。根据每月综合考核结果(考核方案附后),确定支付服务费,甲方收到成交乙方正规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申请支付服务费用。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财政集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财政集中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集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后即视为已履行支付义务。
1)对考核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甲方全额支付服务费用。
2)考核结果在90分至85分(含),甲方扣除5%的月考核服务费用。
3)考核结果85分至80分(含)甲方扣除10%的月考核服务费用。
4)考核结果在75分(含)以上80分以下的,甲方扣除20%的月考核服务费用,成交乙方必须进行整改,甲方有权要求成交乙方调整服务人员。
5)考核结果在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甲方有权决定解除外包服务合同。
收款账户: 长****城支行(湖南信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800258210105010)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9-16 —— 2027-09-15
五、服务地点甲方指定的服务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无 (6)履约验收标准:公务用车服务外包考核细则
1)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本项目的相关工作交接。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对人员进行上岗前考试(含技能考试、面试等)、体检及按照甲方的标准进行政审工作,以上流程全程受甲方监督,全部符合要求后服务人员才能入职,由乙方负责办理服务人员各类劳动用工手续。 2)服务人员必须具备甲方的服务岗位所需要的体能素质、技能素质、工作岗位资格、工作责任心、纪律性、合作性和无犯罪纪录等方面的要求,并按照甲方规章制度和业务服务管理规范规程进行作业,忠于职守、文明礼貌、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和执行甲方作出的工作安排和调度; 3)乙方必须承担服务期间,一切由乙方或乙方服务人员疏忽、大意或处理不当而引起的安全事故等导致他人伤亡或财物损失等责任并予以赔偿。 4)乙方需提供所有服务人员基本情况,包括简历、承诺所有服务人员无犯罪前科记录的承诺函、相关证件证明等,给甲方备案。人员变化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给甲方。服务人员食宿自理。 5)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乙方按规定购买并承担费用,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由乙方负责。 6)乙方必须加强服务人员的职业风险教育培训,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件),否则由乙方全部负责;因管理不善或服务人员失误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7)因不可抗力事故(件)导致他人伤亡或财物损失,如需要承担责任,由乙方和甲方协商处理。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要求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要求乙方随时通报外包业务的进展情况,并对外包业务进行监督与评价; 5.对乙方的业务经营状况以及内部保密、操作风险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评估; 6.对于不符合甲方管理或业务要求的工作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予以更换; 7.根据实际情况对外包业务的内容进行适当变更或调整; 8.不得要求乙方及乙方服务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外包业务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外包服务任务; 5.乙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双方合同约定的要求处理承包事务; 6.乙方应接受甲方对于服务、管理过程的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7.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定期或及时向甲方报送业务进展情况及其他相关材料; 8.乙方应在甲方授权的权限范围内处理外包业务,不得擅自变更外包业务的要求; 9.乙方应亲自处理外包业务,不可转交第三人完成; 10.乙方对外包业务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提供的服务与成果应符合甲方要求的标准; 1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在约定时限内更换、调整派驻工作人员; 12.乙方在处理业务中取得财产的或其他利益的,应当立即转移给甲方,乙方不得迟延交付或擅自使用; 13.乙方应保证具有从事本合同约定事项的全部必要的资质、资格,保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与其服务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法用工,依法为其工作人员办理基本社会保险,依法支付员工的其他各项法定待遇。如因乙方违反相关劳动、社保法规或管理规定导致员工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乙方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如因仲裁或法院要求甲方支付相关员工待遇或赔偿的,乙方应补偿甲方的全部支出,甲方有权依本合同向乙方追偿全部。 14.乙方工作人员在岗履行职责期间(包括加班或上下班途中),发生自身的人身伤害、伤亡,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依法承担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在提供服务期间,如遇乙方服务人员患病、非因公负伤,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并在此期间替换合适的工作人员(技能考试和面试需合格),确保为甲方提供的服务不间断。 16.乙方应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保密教育,对涉及为甲方服务工作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由员工出具保密承诺书。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项目发包或转包,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服务合同。 4.若乙方在签订合同并生效后15 天内未能配齐符合甲方需求的服务人员,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在服务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服务员工。服务人员因为调走、辞职或被乙方辞退等原因导致服务人员不足的,而乙方在5天内未能及时补齐符合项目要求的服务人员时,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期项目服务费用抵作违约金不再支付。 6.因乙方服务人员蓄意破坏设备设施、违反规程造成重大事故的,一经查实,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责令乙方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若乙方在一个季度内违反其他服务承诺或本招标文件的要求三次,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期项目服务费用抵作违约金不再支付。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本项目采用服务费用包干方式报价,乙方根据项目要求,对项目服务进行报价。乙方在中标并签署合同后,在项目实施期内出现的任何遗漏,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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