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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烈士公园管理处烈士公园2022-2025年卫生保洁服务外包合同公告

2022-08-24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烈士公园2022-2025年卫生保洁服务外包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采购单位 湖南烈士公园管理处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杨儒淼 139****6686 138****1140 张先生 159****6277 更多联系方式(8个)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见正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108180132-1
采购人(全称): 湖南烈士公园管理处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烈士公园2022-2025年卫生保洁服务外包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10818013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烈士公园2022-2025年卫生保洁服务外包 物业管理服务 承担2022-2025年度烈士公园园区内卫生保洁服务。 项 1 3360000
合计金额小写: 336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 叁佰叁拾陆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烈士公园 2022-2025 年卫生保洁服务外包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

3360000.00

10080000.00

/

合同金额小写: 10080000.00 (三年)

大写: 人民币壹仟零捌万元整(三年)

本标段总费用为一年¥ 3360000.00 元, 每月¥ 28 0000.00 元。每年最后一个月的卫生保洁服务费用在本合同期满且甲方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内全额付清。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8-01 —— 2025-07-31

3.2 履行地点: 烈士公园景区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甲方指定方式

3.4、付款

(一)付款人:湖南烈士公园管理处

(二)付款方式:

按月结算支付,由 甲方根据每月考核的结果,按有关程序审 批后支付乙方相应服务费到以下指定账号 :

户名 : 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 司

开户行 :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栏山支行

银行账号 :82010100000288278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7,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栏山支行(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8201010000028827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卫生保洁工作的服务范围、工作内容及质量要求

1. 服务范围

湖南烈士公园开放区域的全部卫生保洁服务工作 ( 含北门家属区、砚瓦池宿舍区、东门宿舍区 ) 。

2. 工作内容

(1) ****广场保洁:全天候巡回保洁(含亭台阁榭桥岛);每天普扫 2 次(含扫地车);洒水车每周冲洗道路 1 次。

(2) 水域保洁:每天沿堤 3 米范围内的漂浮垃圾打捞;整个水域需做到每周打捞 1 次。

(3) 垃圾站垃圾桶保洁:公园区域内垃圾收集容器及垃圾站的保洁与日常维护;垃圾需收集至指定垃圾站。

(4) 公厕保洁: 28 座环保厕所全天候的管理、保洁和维修。 ( 注 : 只含室内灯泡、冲洗阀、水龙头、电源开关的维修维护及相关配件。 )

(5) 化粪池保洁:化粪池的疏通及废物的运输 ( 含园内 28 座环保厕所及北门、砚瓦池家属区内所有化粪池 ) 。

(6) 各种公共设施设备(标识标牌、文化墙、灯杆、垃圾桶、桌椅、围栏、扶手、消防栓、电信设备箱等)的清洗和保洁。

(7) 游道两边 1 米范围绿化带内垃圾的捡拾。

(8) 沟渠保洁 : 定期清理排水沟(包括明沟和暗沟)与井。

(9) 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实施垃圾分类管理;配合环保部门清运公园内产生的垃圾。

(10) 配合园区内防疫消毒、清洁工作。

(11) 无条件配合甲方完成各类临时性或突击任务。

3. 工作目标及质量标准

乙方必须高效优质的完成约定服务范围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证

卫生保洁效果和园容品质受到甲方及上级主管部门、市民游客的好评,满意度指数达 95% 以上。具体乙方应当按照附件 1 、附件 2 中规定的标准执行,考核成绩在 85 分以下(包括 85 ),则视为考核不合格。每月考核按照甲方指定的相关考核细则执行,如本合同期内任意 3 个月量化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服务外包合同,对本服务外包项目进行重新招标。

二、 服务形式

采取服务费总包干形式,由乙方自主安排开展工作。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一、乙方提供服务的人员配备要求

1. 配备人数不低于 40 人的服务团队(含管理人员)。保洁员年龄需男 60 岁以下,女 55 岁以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要求。管理人员的数量不得低于 4 人(其中项目经理 1 名,保洁主管 3 人) , 均须掌握一定的医疗急救知识。

2. 需安排专人对 15 座厕所 ( 含东、西桂花林,过山车、龙宫、****楼、幼儿园、西门、烈士塔、三月街、茶吧、三岔路口、东门、二十一亩地、****广场、北门厕所 ) 和 6 个垃圾站及其他公共设施开展日常保洁及维护维修保养工作 ( 大型维修由甲方负责 ) ;安排水域保洁员 (3 人或以上 ) 对公园的水域进行日常保洁,至少配备 1 名具有船舶驾驶证的人员。

3. 重要地段及厕所需安排晚班保洁人员,具体人员数量需严格服从甲方安排。遇大型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需临时增加保洁员的数量 ( 一般为 10-20 人 ) 。

4. 保洁人员着装要统一标注乙方标识并整洁,配备的卫生工具要齐全(包括扫把、斗车、夹子、抹布、清洗液等)。

二、乙方提供服务的机械设备要求

1. 小型 (1.5 吨以上 ) 、中型 (5 吨以上 ) 扫地车各 2 台,水车 (3 吨以上 )1 台,电动垃圾收集车(带垃圾箱,可封闭托运垃圾) 8 台以上,纯电动路面养护车 1 台,环卫保洁斗车 50 台,所有车辆及设备需在醒目位置标注乙方标识(可根据甲方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但设备总数不变)。

2.15 个专人专管厕所,男女厕所均需配备空气净化器和吹风机各 1 台。吹风机规格: 1000W 或以上的功率,核定电压 220 伏;空气净化器 规格:壁挂式雾化分解,适用面积在 50 ㎡以上(或者配备其他有效除异味除湿设备)。

3. 乘坐 3 人的皮划艇(需带动力马达,长 2.3 米左右,宽 1.3 米左右)、网具,下水服常备 3 套以上。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 一 ) 甲方权利

1. 甲方有权根据《湖南烈士公园卫生保洁管理考核办法》和附件《湖南烈士公园卫生保洁管理考核细则》的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对乙方存在的违约行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 有权制定相应管理措施,有权对乙方的服务情况随时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3. 有权要求乙方在重大活动与特殊情况下无偿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调动相关工作人员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4. 有权要求乙方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进行赔偿。

5. 乙方月考核未合格时甲方有权视情况扣减支付相应服务费。

( 二 ) 甲方义务

1. 协助乙方开展正常的服务工作,尽可能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2. 协助乙方做好有关对外、对上级部门的协调工作。

3. 及时指导、检查、监督和验收乙方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予以处理,对乙方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予以采纳、提供帮助。

4. 负责提供乙方进行卫生保洁工作所需水电、尽可能提供乙方工作人员休息室及工具房。

5. 如遇环境卫生有特殊工作需求时 ( 如重大接待任务、创优检查重大节假日等情况 ) ,需提前通知乙方,便于乙方对卫生保洁工作做好预案。

九、乙方权利和义务 :

( 一 ) 乙方权利

1. 有权在约定的服务范围内独立开展卫生保洁工作。

2. 有权要求甲方按约支付服务费用。

( 二 ) 乙方义务

1. 按本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自觉接受甲方根据《湖南烈士公园卫生保洁管理考核办法》和《湖南烈士公园卫生保洁管理考核细则》的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按约承担提供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 保洁工作中所需日常用品的购置、机械设备及工具的损耗、人员工资及人员的社保、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障要求的相关保险费用、定期身体检查和各项劳保防护措施的设置、生活用水用电及其他各项费用。

2. 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配备人员、机械设备和生产工具为甲方提供服务。

3. 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应管理措施,对甲方在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的工作过程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要求,及时予以整改处理。认真配合完成其他甲方安排的特殊保洁工作。

4. 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爱护甲方的财物,维护甲方的良好形象,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声誉、影响甲方工作的行为发生。

5. 负责在合同期内因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关系,不拖欠员工工资。

6. 服从甲方的安排积极配合甲方开展的各项活动。

7. 每月在甲方月生产会上需将下月卫生保洁工作计划及本月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交甲方审核,调整后的月度工作计划需要报甲方备案。如遇节假日还需提前将节假日期间保洁安排管理工作的预案交于甲方审核备案。

8. 如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乙方必须全方位无死角保证卫生保洁质量,如因乙方原因未能通过有关检查,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乙方支付相应违约金 ( 具体扣除金额见附件二 ) 。

9. 日常工作中,乙方若发现有不文明行为 ( 如随手丢垃圾、吐痰、随地大小便等 ) ,要及时制止,文明劝导;发现公园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被损坏时,应及时制止并通知甲方。

10.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能有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以保证本协议正常的履行。

11. 乙方日常生活用水、用电,全部由乙方负责 ( 但其中水泵房除外 ) ;乙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尽可能节约生产用水用电以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12. 乙方负责做好与开福区对接工作,并按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且需按甲方所在街道、社区的要求履行灭四害的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13. 乙方须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确保生产安全以及员工人身、财产等安全,防范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任何意外或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 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和解除本合同,但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 1 个月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解除。

2.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解除本合同 :

(1) 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的。

(2) 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行为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

(3) 在国家、省、市、区等各级检查和各种创建活动中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达标的。

(4) 乙方月考核任意三次不合格的。

(5) 乙方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影响极大的。

(6) 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分包、转包给他人的。

(7) 出现法律规定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3. 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需提前 1 个月通知甲方 :

(1) 甲方不能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

(2) 甲方无正当理由干预乙方的内部管理活动,使其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3) 甲方未能支付乙方服务费达半年以上的,乙方除有权选择解除合同以外,还可向甲方追索延迟支付的服务费。

4. 本合同有效期满自行终止。

7.4、 违约责任

1.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违约或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任何经济损失,甲方除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可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 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擅自提前解除合同或因乙方原因甲方提前解除合同,应向甲方支付 1 个月承包服务费作为违约金,且应赔偿因此而造成甲方的损失。如甲方擅自提前解除合同或不按约定支付服务费,乙方可按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 因政策规定、开发建设等不可抗拒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此本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4. 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任何人身伤亡事件或任何财产损坏、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

一切损失;若乙方不履行相应义务时,甲方有权从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中扣除,不足扣除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另行支付补足。

5. 本合同中所称的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守约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及误工费等所有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 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文本提供给外界。

2. 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 本合同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有抵触,则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执行。

5. 双方确认,本协议所填写的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为有效联络信息,如一方信息变更,应予变更后 2 日内通知相对一方;否则,任一方按本协议地址送达相关文书或联系电话发送短信通知,均视为有效送达相对一方。

6.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持四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 下列附件是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同时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 湖南烈士公园卫生保洁管理考核办法

附件 2: 湖南烈士公园卫生保洁管理考核细则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路****号 地址: 万家丽北路二段338****大厦房
法定代理人: 唐彬 法定代理人: 张江文
委托代理人: 肖乐 委托代理人: 谢有良
电话: 0731-****3029 电话: 0731-****0018
传真: 0731-****3029 传真:

附件列表 :
  1. 2022湖南烈士公园卫生保洁管理考核办法(初稿)(1).doc
  2. 湖南烈士公园卫生保洁考核表 改 111(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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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393/lDEQz4IB2nSVz7l7Ba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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