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能及要求:
宁乡高新区积极推进污染治理第三方工作服务,聘请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园区“环保管家”,进一步完善园区环保管理体系,实现对园区企业“三废”排放与处置的规范化管理等。
1.2014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 2014 〕 69 号),在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对园区企业污染进行集中式、专业化治理,开展环境诊断、生态设计、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为提升园区污染治理水平,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绿色湖南建设, 2020 年 8 月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科技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湘环发〔 2020 〕 27 号),拟在全省工业园区深入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通过三年时间基本实现全省工业园区全覆盖。
2. 宁乡高新区积极推进污染治理第三方工作服务,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园区“环保管家”,旨在进一步完善园区环保管理体系,实现对园区企业“三废”排放与处置的规范化管理;积极响应国家“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三大保卫战,重点关注园区重点企业的污水排放、危废处置以及 VOCs 减排等方面的环保工作。并结合 2021 年 4 月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湖南省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保服务规范》(试行)文件中对第三方环境治理的服务内容和第三方服务单位的基本要求,择优选择技术实力强大、环保资质齐全、污染治理经验丰富的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园区“环保管家”,为园区提供优质、专业、高效的环保工作服务。
三、技术规格:第三方治理服务单位基本要求
(一)专业人员
1. 为园区提供第三方治理环保服务的单位应常驻 7 名熟悉环保法规政策、具有环保相关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其中,应有 2 名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或持有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环评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环保相关工作满 3 年的专职人员 (配备的 7 名专职人员须在响应文件附件 7.2 中详细列明,与评审标准中的人员不得重复,否则不计分)。
2. 对专业技术人员应建立专业技术档案,定期参加环保相关继续教育。应保留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选聘、岗位培训、考核和评价的记录。
(二)内部管理
1. 应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管理文件。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提供第三方治理环保服务时应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能对服务质量和进度进行有效控制。
2. 应建立合同期内的服务内容清单和档案,并对服务绩效进行自评估。
3. 应保留相关资料和记录备查,记录应及时、准确、完整。遵守保密约定,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
(三)其他要求
1. 开展环境监测监控服务的,应符合《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湘环发〔 2017 〕 8 号)等相关要求。
2. 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建设的,应具有环保工程设计、承包资质,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住建部建市〔 2007 〕 86 号)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住建部建市〔 2016 〕 226 号)要求。
3. 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应符合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服务能力要求(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 T/CAEPI 2 要求。
4. 成交供应商在开展以上相关服务时,须向采购人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且证书须在有效期内,否则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采购人有权向成交供应商索赔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服务时间:一年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第三方治理服务应致力于促进园区及入驻企业的环保合规和绿色发展。服务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平台
***平台所须的相关信息,***平台所须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园区环境基础设施概况及运营动态信息。
2. 入驻企业基本环境信息(地址、行业类别、投产日期、环评及“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许可证信息、企业联系人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工艺流程、产排污环节、主要污染物、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信息、危废产生与处置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信息等)。
3. 入驻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废水、废气、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噪声、能耗、碳排放、水耗等动态信息,通过在线监测数据实时更新,或通过人工监测、核算、填报等方式定期更新,企业超标排放实现自动报警)。
4. 园区环境质量信息(园区空气质量等信息,园区空气质量超标实现自动报警)。
5. 园区环境与能耗动态信息(在企业信息基础上生成园区各类污染源排放清单,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能耗等重点目标进展状况)。
6. 园区环境管理空间信息(通过地理信息系统显示企业位置、雨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环境风险点、公共管廊、周边环境敏感点位分布,以及园区规划环评中提出的生态空间、产业控制带等管控要求)。
***平台动态更新机制。
***平台与园区经济、***平台的对接或整合,并应根据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求,***平台对接。
(二)开展入驻企业环保状况调查
至少每年 1 次对入驻企业环保状况开展全面调查,对问题较大的企业组织专家会诊,并提出要求。
1. 调查要点。对于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对照许可证要求,结合现场调查,查验环境管理台账及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并参照《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等,调查许可证或执行报告未载明的其它情况。对于暂无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可参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等,调查相关情况。调查技术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它情况。
2. 指导整改。根据上一年度环保管理的基础上,再结合采购需求的实际情况进行整改。
(三)根据园区需求,开展园区环境基础设施的环保巡查
根据园区需求,开展园区环境基础设施的巡查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 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对园区废水收集和处理实施一体化、精细化管理。巡检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对于相关设施的运行监查、台账审核、在线检测、排污口巡查等;巡查记录及相关台账及时上报,异常情况根据园区意见,协助增加巡查频次。
2. ***网设施
根据上一年度环保管理的基础上,***网巡查。
3. 危险废物集中式暂存设施
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 固体废物贮存 ( 处置 ) 场》( GB 15562.2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HJ 2025 )等要求,协助园区开展危险废物集中式暂存实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提出建设和优化的基础方案;并按照环保有关要求协助园区提供实施收集、贮存、转运的合理化建议。
4. 协助园区建立工业固废收集、转运、再利用体系
评价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种类、分布等,参照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 固体废物贮存 ( 处置 ) 场》( GB 15562.2 )等要求,协助园区开展工业固废收集贮存转运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建立工业固废收集转运体系,并按照环保有关要求实施收集、贮存、转运。结合园区产业链接循环化改造,加强工业固废在园区内外的综合利用。
5. 其它设施
协助园区开展集中供热、新能源设施等其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定期巡查,提出合理建议。
(四)协助园区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1. 协助编制环境管理与服务手册协助编制《园区环境管理与服务手册》(按需更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园区环境管理基本制度、园区绿色发展规划或方案、园区环保工作计划、园区环境服务介绍。
2. 协助开展环境档案管理
协助园区参照生态环境部“一园一档”(针对省级以上园区)等有关要求。同时,协助管理其它环境档案、入驻企业环境档案、园区环境档案、协助编制年度环境报告书等。
(五)开展环保培训宣传
针对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等,组织开展环保培训宣传,可包括但不限于:
1. 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解读(每年 1 次以上的集中式专题讲座,并负责平时上门问询的现场解答);
2. 企业典型环境隐患分析和常见问题解答(每年 1 次以上的集中式专题讲座,并负责平时上门问询的现场解答);
3. 企业环境违法案例解析(每年 1 次以上的集中式专题讲座,并负责平时上门问询的现场解答);
4. 环保知识讲座和互动活动(每年 1 次以上的集中式专题讲座,并负责平时上门问询的现场解答);
5. 园区环境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等(每年 1 次以上的集中式培训,并负责平时上门问询的现场解答)。
(六)协助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投诉
1. 可参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协助开展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2. 协助园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投诉,结合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平台数据、环境档案等,并根据需要协助园区开展环境监测和溯源分析,提出应对建议。
3.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园区和相关企业向事件影响群体、投诉群众等给予客观的解释说明。
(七)其它
1. 协助园区应对环境管理要求,如承担污染源普查技术支持、对入驻企业排污许可申报进行合规性审核或第三方核查、协助园区开展企业排污总量核算和环境保护税核算工作等。如第三方治理环保服务单位同时作为园区污染源普查或排污许可核查单位,可与入驻企业环保状况调查相结合。
2. 协助园区对入驻企业开展监督性环境监测。
3. 协助园区创建责任单位按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 hj274-2015 、《绿色园区评价要求》等争创生态型园区。
4. 在企业准入审批过程中向园区提供环保咨询,提出是否应入驻、位置布局等建议,实现绿色招商。
5. 及时追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政策、标准,向园区及入驻企业提供环境政策咨询服务;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环保技术咨询与评估等。
6. 根据相关规定及技术要求向园区提供其它咨询服务。
7. 本章节,即“园区第三方治理服务内容与要求”章节中,所提及的所有文件,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更新,必须按最新的文件执行。
六、验收标准:1. 按照长财采购 [2016]6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进行验收。对于此类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认定 , 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关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七、其他要求:1. 服务时间及地点
1.1 服务时间: 1 年。
1.2 服务地点: 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 。
2. 付款人及付款方式
2.1 付款人: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2 付款条件:
2.2.1 经费总额平均到每月为月平均经费,每月末考评得出当月实得经费,每半年支付一次。
2.2.2 根据考核标准每月对服务质量进行考评,月考评在 95 分以上,不扣减费用;考评结果低于 95 分的,每扣 1 分,扣减当月经费的 8 ‰;考评结果低于 60 分的,扣除当月经费的 70% ;连续两月考评结果低于 60 分的,扣除两月全部经费,并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在服务周期内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对一些突击性任务或重大迎检活动应积极参加和配合,主动完成突击任务,如在迎检活动中,由于成交供应商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扣减一个月经费。
2.2.3 宁乡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按照规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在每月月末或月初进行一次检查,按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评分;评分结果报经领导同意后 , 进行结果运用。
3. 其他
3.1 项目实施中 ,成交供应商须提供 7×24 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针对客户提出的数据和成果问题在 2 小时内赶到客户现场响应客户要求。
3.2 成交人不得将项目的任何一部分转让(转包)给第三方。
3.3 供应商须承诺,在中标后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采购人不承担供应商或成交人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 服务 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抵达 服务 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3.4 成交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凭空杜撰,对成果性文件一切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与责任,本项目的所有成果归采购人所有,成交人不得移作他用及二次开发;任何私自发布、发表、泄露文件、方案、数据、成果都将承担法律责任和处罚;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承诺书。
3.5 成交人应按照本采购项目特点提供长期良好的售后服务,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详细具体的售后服务承诺条款及保证;项目服务结束后叁年内,成交人应配合做好各类检查、交流,配合做好成果分析和应用研究,并对服务期内的各类成果性结论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国家规定终身负责的,须终身负责)。
3.6 成交人须接受采购人对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评价,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审核、核查、评估和验收。
3.7 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采用费用包干方式 。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为采购人提供高质量、高优效的服务。供应商依据本项目所投包号实施需求及目的自行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总报价。投标报价应包含但不仅限于为完成本项目各项服务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及供应商的利润和应交纳的税金等(包括但不仅限于服务人员劳务费、通讯费、劳保福利费、办公费、企业利润、企业税金等及其他与本项目相关服务等的全部费用)以及采购文件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损失等全部费用。供应商对合同内容的费用、质量、安全、文明服务等实行全面承包。供应商应根据以上费用综合考虑报价。如一旦成交 , 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 , 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 , 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8 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执行。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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