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公告
| 标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持有的1艘报废船 | ||
| 项目编号 | 202609001761 | 转让底价 | 7.65万元 |
| 信息披露开始日期 | 2026-09-1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9-18 |
| 标的所在地区 |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 资产类型 | 机器设备 |
转让方承诺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简况
| 标的描述 | 标的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持有的1艘报废船,具体转让范围和实物现状以现场踏勘确认为准。 | ||
| 标的所在位置 | 浙江舟山 | ||
| 转让底价 | 7.65万元 | ||
| 计量单位 | 艘 | 数量 | 1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 | 是否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PGPG26-PG-0322 | ||
| 评估基准日 | 2026-04-23 | ||
| 重要信息披露 |
该船已接近一般终济使用年限,结合现场勘验情况,该船己处于不适航状态,因此此次评估以船舶报废拆解为基础,无维修使用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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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周彬 | 联系电话 | 187****1704 |
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 ||
| 行为批准机构 | 浙江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 ||
| 评估备案机构 | 浙江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备船舶回收资质、船舶船坞拆解资质、排污许可证等),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3、若信息披露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5、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设备使用说明书等)、不提供标的购置发票、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7、在合同生效当日,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5万元,待受让方向转让方提供船舶拆解完毕相关记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拍照取证、相关记录等)后1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受让方违约(违反公告或合同约定)或造成转让方损失,转让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扣除的,转让方有权继续向受让方追偿。 8、自受让方已全额交纳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与转让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签订船舶移交确认书),自移交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将标的拖离交接点码头, 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手续完成后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码头靠泊、拖航、拆解、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损毁、灭失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码头建筑物、构筑物等),如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9、受让方须按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对标的进行拆解。受让方须自标的拖离交接码头之日起90日内向转让方提供有效拆解证明材。 10、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11、意向受让方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参与受让。 12、本项目交易价款由转让方出具非税专用收据。 13、本项目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有出入,交易结果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4、备查资料: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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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具有相关船舶拆解资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营业执照为准)。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2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设定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中心交易一部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张经理 | 联系电话 | 188****77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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