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公告
| 标的名称 | ****苑区储备土地地块四招租 | ||
|---|---|---|---|
| 项目编号 | 202609001080 | 转让底价 | 1.2826万元/年 |
| 信息披露开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云阳县 | 资产类型 | 房地产租赁 |
招租方承诺
本招租方现提出申请,将本资产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租赁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租赁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租赁,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4、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简况
| 标的名称 | ****苑区储备土地地块四招租 | ||
|---|---|---|---|
| 坐落 | ****苑区 | 楼盘名称 | - |
| 租赁底价 | 1.2826万元/年 | 租赁期限(年) | 2 |
| 租金支付方式 | 按年支付 | 免租期 | - |
| 租金递增方式 | 不递增 | 招租用途 | 物流仓储 |
| 产权证号 | - | ||
| 楼层 | - | 结构 | - |
| 房屋证载用途 | - | 招租面积(㎡) | 668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否 | 移交时限 | 付清标的首年租金及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30个工作日内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 | ||
| 评估/咨询/估价报告文号 | 重庆盛大咨报字(2026)第62039号 |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胡老师 | 联系电话 | 152****9627 |
招租方简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心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云阳县人民政府 |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2、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交易双方按照招租底价与合格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网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承租方。 3、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租赁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合同约定转为首期租金,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4、本次租赁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承租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无土地证,招租面积、坐落系《咨询报告》记载;意向承租方须自行解决项目经营所需水、电、气等)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和租赁合同及公告的相关约定使用。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承租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相关款项、放弃承租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5、租赁期内,如遇标的土地出让、开发建设、规划调整、公共利益等其他需要收回土地的情形,招租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在收到通知次日起15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并清运所有临时建筑及设施恢复场地平整撤场,逾期未拆除招租方有权处置,相关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租金据实结算,且不得要求招租方进行任何补偿。 6、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当日内将首期租金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租期租金总额的1%向承租方收取),剩余租金由招租方与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租。 7、意向承租方应租赁合同生效之日当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金额为0.76956万元)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租赁期满如承租方无违约情形的,招租方将在标的清退手续完结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招租方损失,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8、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移交后标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表安装费;水、电使用费;垃圾处置费及因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费用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 9、承租方按照招租用途经营使用,其的经营活动、生产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租赁期间由招租方负责租赁土地范围内的一切安全、环保、经济、法律责任。承租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自行负责办理临时用地及其他相关手续,因承租方未办理临时用地及其他相关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导致招租方牵连承担相关行政、经济责任的,承租方应赔偿损失。若修建临时建构筑物(须获得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层数不超过2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00㎡,采用可拆卸、可移动简易结构,严禁使用砖混、现浇混凝土等不可逆结构。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土地进行转租、分租。承租方不得从事对租赁土地及环境造成污染、高危生产的经营活动;不得在租赁土地范围的地上、地下修建任何永久性建筑或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否则承租方须在招租方指定的整改期限内拆除上述建筑物并赔偿招租方损失。承租方使用土地须符合相关部门要求,自行承担因不合规使用土地的风险。土地改造、整治必须征得招租方同意方可实施,不得改变土地结构,不得危及土地周边使用安全,承租方对土地改造、整治所产生的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承租方不得要求招租方补偿其改造、整治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对标的结构进行损毁。 10、本次招租面积系根据招租方自行测算面积取得,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误差,最终标的面积以现状交付为准,不因面积不符而影响成交结果。 11、本次招租涉及的其他税、费由招租方、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12、标的资料仅供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13、备查资料:《咨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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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3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设定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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