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高新区白马污水处理厂镍离子处理系统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补遗书(03号)
各潜在投标人:
一、本次补遗将本项目招标补遗书(02号)的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13.2.2 中“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30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专用合同条件第 13.3.3 变更估价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正为“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30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二、本次补遗将本项目招标补遗书(02号)的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中“(1)若发生《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一)由于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二)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三)因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性规定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化;(四)不可预见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费用和工期的调整;(五)不可抗力造
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的情况,可按合同中的变更或新增条款执行,但变更估价后的最高结算价格应不超过工程费用(含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最高投标限价。”更正为“(1)若发生《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一)由于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二)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三)因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性规定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化;(四)不可预见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费用和工期的调整;(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的情况,可按合同中的调整或新增条款执行,但调整后的最高结算价格应不超过工程费用(含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最高投标限价。”
三、本次补遗将本项目招标补遗书(02号)的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编制依据中“注:若最终结算总价超过建筑安装工程费中标价,则结算时按建筑安装工程费中标价办理结算;若发生13.3.3.1的情形,最终结算总价不得超过建筑安装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更正为“注:若最终结算总价超过建筑安装工程费中标价,则结算时按建筑安装工程费中标价办理结算;若发生专用合同条件第14.1.2的情形,最终结算总价不得超过建筑安装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
四、本次补遗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上传,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
五、本次补遗对本项目招标补遗书(02号)的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作出更正,更正内容详见修改后的招标文件。
六、招标文件其他内容均不变。
招标人:内江高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09月24日
附件:[E5110003110000707001001]内江高新区白马污水处理厂镍离子处理系统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NJ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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