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G32025TJ1000052 |
转让底价 |
9595.55万元 |
| 拟转让比例 |
51%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1-26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5-12-24 |
| 所在地区 |
河北省沧州市 |
所属行业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王静电话: 58****33/部门负责人: 袁颖电话: 58****30 |
****中心结算方式
| 账户名称 |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165436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海兴县国信能源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中心将本转让方持有的【海兴县国信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转让。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特做如下承诺:
转让方承诺函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中心将本转让方持有的海兴县国信能源有限公司51%****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转让。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我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就标的权属变更有关事项,已向有关部门咨询核实,确认权属变更无障碍。
2、我方承诺转让标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承诺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心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公开发布转让信息。
4、我方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中心产权交易相关规定规则,****中心交易程序,在转让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中心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所填交****中心业务受理部门协商确认后的交易服务费用。
6、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中心有限公司《****中心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细则(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履行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同时遵守天津产权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7、我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不与意向受让方私下成交;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8、我方已充分了解****中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承诺遵守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并已认真考虑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以及政策影响等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
9、我方承诺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填写的联系人、传真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已经予以确认,****中心按此发送交易相关通知或函件。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注册地(住所) |
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海兴经济开发区黄河路南经三路西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周政委 |
| 成立日期 |
2016-12-13 |
注册资本 |
3,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924MA081U1Y6P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新能源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光伏发电项目、风力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维护、咨询;光伏电站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职工人数 |
0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企业股权结构 |
|
| 主要财务指标 |
| 2024年度审计报告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6,258.959084 |
2,624.292011 |
2,298.935069 |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44,782.979791 |
32,527.89135 |
12,255.088441 |
| 审计机构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2025年10月31日 财务报表 类型: 月报 |
| 营业收入(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5,206.612687 |
2,406.426509 |
2,102.045504 |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45,356.223741 |
34,956.510878 |
10,399.712863 |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股东决定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评估基准日 |
2025-06-30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津融投资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11-20 |
| 项目 |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45,493.06 |
|
| 负债总计 |
35083.85 |
|
| 净资产 |
10409.21 |
18814.8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9595.548 |
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一、本条内容出自《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一)为确保承租人海兴县国信能源有限公司履行与出租人农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本金为 36,400.00 万元,合同编号为农银租赁回租字 202100017号),海兴国信以海兴丁北 50MW 风力发电项目电费收费权为质押物,提供质押担保(农银租赁回质字202100017号);并由金开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农银租赁回保字 202100017 号)。 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抵质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二)权属瑕疵事项: 1,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所持风力发电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但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评估单位已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预估挂账,尚未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2.截至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所持风力发电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建筑物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被评估单位出具了相关产权承诺函,承诺未办证土地使用权或房屋建筑物所有权归其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上述土地使用权面积或房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主要依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图纸、施工合同等资料,并结合评估人员现场勘查确定。 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权属瑕疵事项,于评估基准日后产权完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契税、印花税或其他成本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三)被评估单位所持海兴丁北 50 兆瓦风电项目核准装机容量为50.00MW,电站实际装机容量为 50.60MW,对于超过备案装容量不多的,***网的情形。本次按实际装机容量进行预测。 二、其他披露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金开新能科技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 注册地(住所) |
****巷****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范晓波 |
成立日期 |
2014-12-17 |
| 注册资本 |
392,481.106613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节能管理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网数据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数字技术服务;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安全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网设备销售;***网数据服务;网络设备销售;***网安全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302321692319Q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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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宏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监管机构属地(省) |
天津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103MADXEB9T1E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5-11-2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委员会审议会议纪要 2025年第9期(总第10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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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 标的名称 |
海兴县国信能源有限公司51%股权 |
| 转让底价 |
9595.55万元 |
| 交易价款付款方式 |
分期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采用分期付款的,最终受让方应于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成交金额30%的交易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同时向转让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关于剩余转让价款的合法有效的足额担保。对于除首期款以外的部分,最终受让方应按照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及相应利息。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和项目信息公告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和附件,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企业所涉及的资产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或有债务等)等事宜已全面知悉且认可,并依据上述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不****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产权)、标的公司及转让方追究责任和提出任何主张。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若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3.最终受让方应在天津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本项目交易价款接受一次性或分期方式支付,采用一次性支付的,最终受让方应于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采用分期付款的,最终受让方应于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成交金额30%的交易款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同时向转让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关于剩余转让价款的合法有效的足额担保。对于除首期款以外的部分,最终受让方应按照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及相应利息。 4.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5.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至股权变更完成日止,期间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风险,由受让方按照持股比例承担。 6. 最终受让方应同意:天津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7.本次产权转让后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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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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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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