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桃园西里南四条甲字1号1幢1层7号房产
GR2026TJ1002782
挂牌价: 73.79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9-30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6-10-20
房产类
资产类别
山西省 太原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刘昊
联系电话: 010-****3064-8001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3064-8005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国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张龙
联系电话: 178****0913
****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00101201006473050020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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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
资产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山西省太原市桃园西里南四条甲字1号1幢1层7号房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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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类别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 | 山西省太原市 | |||||||
| 账面价值(万元)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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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转让标的房产目前为空置,标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规划用途,根据本项目评估报告,太原市房产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显示其规划用途为商业,具体用途以完成权属变更后证载用途为准。转让标的房产证载权利人为“中国海洋航空集团公司”,目前已改制更名为“中国海洋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暂未办理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 2.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前,须提前与转让方指定的看房联系人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未经预约的,一律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丁晓敏133****9713。 3.本项目挂牌价为含税价。 4.其他详见天津交易集团备查文件。 | |||||||||
标的信息
| 房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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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海洋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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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路****号****楼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余小元 | 成立日期 | 1985-04-27 | |||||||||
| 注册资本 | 106,847.3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上运输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10108100003372N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销售;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塑料制品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消防器材销售;旧货销售;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仪器制造;专用设备修理;磁性材料销售;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软件销售;货物进出口;工程管理服务;航空运营支持服务;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海洋工程装备研发;海洋环境监测与探测装备制造;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设备租赁;对外劳务合作;***网信息服务;消毒器械销售;消毒器械生产;药物临床试验服务;医疗服务;民用航空维修人员培训;通用航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决议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100001000080343 | |||||||||
| 批准单位 | 中国机械工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6-05-11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审议中国海航处置太原桃园西里房产的议案》的决议(国机工程董授决字[2026]12号)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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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9-30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6-10-20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交易集团提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挂牌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期满后,如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网络竞价保证金;经网络竞价确定的受让方,其网络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天津交易集团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100%扣除,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受让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4)受让方未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4.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转让标的设置的资格条件(如限购政策等),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转让。 6.意向受让方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置于天津交易集团备查)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交易集团指定账户;(2)同意在天津交易集团出具资产交易凭证且转让标的完成权属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4)同意转让标的涉及的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5)同意转让标的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办理房产证过户的手续费由受让方承担;(6)鉴于转让标的房产所用土地为划拨用地,意向受让方已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同意在办理转让标的过户时或过户后,如涉及按照相关政策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由受让方承担;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无法过户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7.意向受让方在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时,需将在踏勘现场领取并由看房联系人与意向受让方共同签署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一并提交。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2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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