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91)2026-2027年度溪洛渡区域报废蓄电池一批
GR2026TJ1002443
挂牌价: 0.5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9-04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6-09-11
设备类/存货类
资产类别
云南省 昭通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贾艳霞
联系电话: 010-****3064-8009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3064-8005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北京融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赵永龙
联系电话: 0717-***9979
****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0010120100647305001556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
资产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3391)2026-2027年度溪洛渡区域报废蓄电池一批 | |||||||||
|---|---|---|---|---|---|---|---|---|---|---|
| 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云南省昭通市 | |||||||
| 评估机构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 评估值(万元) | 账面价值(万元)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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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资产均以实物现状为准,《物资挂牌披露清单》仅供参考,转让方不对《物资挂牌披露清单》内标的资产的质量、数量、品质等负责。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示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由于设备购置年代久远,产权持有单位未能提供发票或购置合同。 2、意向受让方须提前1个工作日向转让方预约现场踏勘,联系人:陈梓浠,联系电话:155****1967。未提前向转让方预约登记、自行前往踏勘现场的,将无法办理通行手续,届时将无法入场。 3、本次转让底价为含税价,自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且每批次提货完成后,由转让方向受让方根据该批次标的资产的实际资产属性及财务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制度要求开具发票(税率为13%)。 4、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
标的信息
| 标的描述 | 详见《物资挂牌披露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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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三峡金沙江川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永善溪洛渡电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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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云南省昭通市****楼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刘志辉 | 成立日期 | 2013-04-09 | |||||||||
| 注册资本 | 0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5306250642871195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 经营范围 | 水电开发、建设、投资、运营、管理;清洁能源开发与投资;清洁能源专业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10000100015058K | |||||||||
| 批准单位 |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6-08-31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实物资产处置申请(申请号:3391)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9-04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6-09-11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标的资产主要为溪洛渡电厂产生的HW31类废铅蓄电池及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均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披露的清单、数量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 2.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示期间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在现场踏勘时须严格遵守转让方现场踏勘相关规定及要求。 3.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为完成标的资产清(拆)运工作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如因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将本项目保证金汇入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报价后,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 5.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拍卖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待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相关规定原路径一次性退回。意向受让方未确认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一次性退回。 6.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优先用于补偿各相关方应收取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及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不参与拍卖程序的;(3)在拍卖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5)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公示期内严格按照转让方制定的《现场踏勘管理办法》进行现场踏勘,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意向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将转让方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一并提交。 8.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向天津产权支付3000元交易服务费。 9.本项目标的资产挂牌价为单价每吨5000元,如本项目在竞价过程中产生溢价,则为每吨单价溢价 。本项目拟签订1年期协议,协议期内总处置量约20吨,最终数量以实际产生及过磅量为准(成交金额=每吨单价×实际过磅吨数),当实际数量与预估数量不一致时,单价不予调整,协议期内预估进行3-5次移交。 10.《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合同期为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 11.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每批次标的资产处置前由转让方向受让方发出《物资提货确认单》,受让方应在收到《物资提货确认单》后15日内完成单批次危险废物上门提货及转运,价款根据现场过磅重量、成交单价及对应税率据实结算,税率为13%,具体执行及结算等相关要求以《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12.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工作范围包括合同物资的搬运、装车、运输、无害化处置等。受让方应对上述工作承担全部合规、安全、环保等相关责任。如受让方经营资质变化导致无法满足合同处置需求时,转让方有权中止合同,合同中止期内,转让方有权将合同物资转交第三方处置。 13.标的资产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以及转让方的工作作息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 14.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等方面瑕疵为由要求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15.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为依法成立的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或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等(需具有项目所在省份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3)从业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及处置能力符合本次处置合同期限的要求;(5)危险废物处置类别为HW31类(涵盖900-052-31类且在有效期内)。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成立的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或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等(具有项目所在省份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处置类别为HW31(涵盖900-052-31类且在有效期内)。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2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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