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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转让标的为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川化园区内凉水塔等区域实物资产一批,转让标的物实际范围以意向受让方踏勘实物时的现状为准;转让的标的物是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川化园区内地平面±0以上的凉水塔等区域实物资产(不包括保留库存物资),以油漆标注的标识分界点为起点和止点截止,标识分界点箭头指向为处置范围,箭头指向的相反方向不在处置范围,其中:纳入处置的配气站管道及配套的起止点均在配气站围墙范围内。
二、本次转让标的按意向受让方查看现场时实物资产的现状转让,转让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和租赁。
三、资产评估报告里《存货-库存物资评估明细表》中的物资不在本次处置范围内,资产评估报告中纳入转让的房屋建筑物(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中备注保留不拆除的不纳入处置范围)、构筑物和设备管道等实物资产均在此次转让范围之内,报名前,意向受让方需前往标的现场查证标的物,***网站下载打印《看货通知》,携带《看货通知》前往现场查证,若无西南联交所出具的《看货通知》,则转让方拒绝查勘标的物;意向受让方到现场根据转让资产范围的标识分界点查证标的物,对照《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中备注保留不拆除的不纳入处置范围)、《固定资产-构筑物评估明细表》、《固定资产-设备管道类评估明细表》实地查看标的物的范围、质量、品质状况、规格型号和数量等现状,确认无误后与转让方签订《标的现场查看确认书》且意向受让方签章确认《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中备注保留不拆除的不纳入处置范围)、《固定资产-构筑物评估明细表》、《固定资产-设备管道类评估明细表》以及签章确认不在本次处置范围内的《存货-库存物资评估明细表》,并知晓《存货-库存物资评估明细表》里的所有物资均不在本次处置范围。
意向受让方需凭转受双方盖章签字的《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及意向受让方盖章签字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中备注保留不拆除的不纳入处置范围)、《固定资产-构筑物评估明细表》、《固定资产-设备管道类评估明细表》在西南联交所办理报名事宜。
四、本次转让标的仅限定于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纳入评估的川化园区内凉水塔等区域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管道等现场现状的实物资产,转让方不对本次转让标的物的范围、质量、品质状况、规格型号和数量等现状作任何保证,转让方根据《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中备注保留不拆除的不纳入处置范围)、《固定资产-构筑物评估明细表》、《固定资产-设备管道类评估明细表》,且按照意向受让方踏勘现场实物时的现状进行转让和交接。
五、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必须全部完成标的物的拆除、搬迁、装车运输等所有转移工作,并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在此过程中所涉及的全部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特别提示:本次纳入处置范围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需要拆除。
六、转让方由于是化工生产企业,虽然已对标的物中的介质进行了清除和置换,但仍有可能存在少量化学品等残留物,因此受让方在对标的物进行拆除、搬迁、处置、运输过程中应当调查清楚后再行实施,并依法依规转移,期间产生的费用和安全、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如涉及有毒有害、易腐蚀、危化品等废弃物,受让方必须按国家环保要求合法合规进行无害化处置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无害化处置,确保安全、防止二次污染,期间产生的费用和安全、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七、转让方对标的资料进行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现场实际情况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转让标的范围、质量、品质状况、规格型号和数量等现场实物状况以及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全部瑕疵等综合因素及拆除和处理成本,一旦成交,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八、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完成转让标的物交割单签收,签收后即视为移交完毕,此后一切安全、环保责任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九、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同时要签署《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川化园区内凉水塔等区域实物资产处置拆除安全、环保协议》。受让方拆除转让标的物应具备或聘请具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组织施工队伍对标的物进行拆除和搬迁,拆除现场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上述相关资质文件和资格证书复印件交转让方留存。受让方必须对拆除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拆除工程安全方案》、《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并报政府相关部门予以备案,备案后的资料需向转让方提交一份。转让方向受让方办理“安全交接证”,受让方履行完国家和当地政府安全、环保规定的相关手续后方能进场施工。受让方应指定专人负责该项目拆除工作的现场管理、安全、环保管理和监护,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环保。
a、在入场进行装置拆除作业前5个工作日,受让方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的《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和《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拆除活动环境监管的通知》(川环办函〔2018〕651号)、《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青安办〔2020〕11号)有关规定,制定《拆除工程安全方案》《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报成都市青白江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高管委备案,受让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装置拆除活动中,受让方必须安全处置装置内遗留废物,防止二次污染。
b、组织参与项目作业人员到转让方指定的部门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受让方作为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川化园区内凉水塔等区域实物资产项目拆除的安全环保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转让方有关安全环保标准、规定,落实主体责任,不得违章作业;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劳动保护、意外风险保险和合格的防护用品等,所有意外风险赔偿责任由受让方承担,一概与转让方无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新的环境因素、危险源时应立即向转让方报告,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所招用的分包商(或协作单位),应经转让方书面认可,并具备承担相应项目的施工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承担对招用的分包商(或协作单位)的安全环保责任。上述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由转让方留存。
c、受让方按合同约定,负责合同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专人对合同区域、施工现场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合同区域、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转让方消防安全部门的监督。
受让方要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在施工现场配置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杜绝消防违章。受让方要负责组织员工参与初期火灾扑救,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严肃查处现场施工消防违章行为和火灾事故责任者。
十、受让方须在进场施工之日起60日内,完成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川化园区内凉水塔等区域实物资产的拆除、搬迁、清场工作。若受让方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拆除、拆迁、清场工作,受让方工作人员必须在到期之日的次日,全部自动离场,受让方所有的作业机具设备必须全部撤离,受让方购得但未拆除、搬迁或运离现场的资产均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但要承担违约责任和因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
十一、标的物转移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并不限于垃圾和废弃物的清运、倒场费用、环境保护费、清场费用、运输费用,水、电、气费等)均由受让方负责。因施工作业对转让方的设备、设施、绿化等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承担。
十二、本次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以成交价向受让方出具相关票据。
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涉及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十三、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进场施工作业前)向转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履约保证金具体处置方式如下:
1、履约保证金在受让方完成全部转让标的物的提运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认可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利息)。
2、受让方支付的上述履约保证金(含安全、环保风险保证金),是履行合同的担保。如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消防事故、治安事故、交通事故以及环境污染对周边相邻权人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给转让方造成损失,转让方将按照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的合同、《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川化园区内凉水塔等区域实物资产处置拆除安全、环保协议》相关条款的责任约定,除按国家规定处罚外,转让方还将依据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要求受让方支付违约损害赔偿,赔偿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履约保证金不足,应由受让方补充赔偿给转让方。
3、受让方如未在进场施工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完成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资产的拆除、搬迁、清场工作,因受让方原因延误了拆迁进程,则上述履约保证金¥60万元(大写:人民币陆 拾万元整〕作为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即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转让方不予退还。
十四、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以及转受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和用于备案的《产权交易合同》后 3 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十五、其他事项见产权交易合同、《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固定资产-构筑物评估明细表》、《固定资产-设备管道类评估明细表》和安全环保协议,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