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 长公GY-GG-20260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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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长春东发建设有限公司49%股权(98万元实缴股权及1862万元认缴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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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长春市-GY-CQ[2026]005号 |
披露公告期 |
20 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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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年09月01日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年0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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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
长公GY-GG-2026010331 |
登记截止时间及交易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
2026年0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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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展示联系人 |
张先生 |
电话 |
166****3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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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咨询联系人 |
王先生 |
电话 |
0431-****9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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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系统咨询联系人 |
软件客服0512-****8016 |
电话 |
0431-****9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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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https://www.****.jl.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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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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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名称 |
长春东发建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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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路****号蓝色港湾G24栋41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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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泽生 |
成立日期 |
2023-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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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4000.0 万元 |
实缴资本 |
128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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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A、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B、国有控股企业 □C、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D、国有参股企业 □E、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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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国有企业 |
所属行业 |
房屋建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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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7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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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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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05MACTG03H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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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大 □中 □小 ☑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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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房屋拆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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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否 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公告要求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与其他意向受让方公平竞争,并在竞价活动中行使同等价位的优先权。逾期未办理意向受让手续或未在竞价中行使优先权的视为放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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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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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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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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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位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持有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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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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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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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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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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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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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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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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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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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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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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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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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 指标 |
2025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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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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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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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
-17.73 |
-17.73 |
-17.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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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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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
5.0 |
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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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吉林汇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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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30日 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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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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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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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
-0.67 |
-0.67 |
-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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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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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5.0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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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的内容 |
一、双方承诺: 本挂牌公告所披露的信息由转让方及标的企业共同提供,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投资者应自行判断标的价值,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重大事项提示 以下事项可能对标的企业的股权价值、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1.标的企业历史瑕疵 标的企业设立时承诺出资4000万元,目前实缴资本128万元。其中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实缴98万元,认缴1862万元;****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实缴30万元,认缴2010万元。本次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转让所持有的长春东发建设有限公司98万元实缴股权及1862万元认缴股权,认缴到期日为2043年8月8日,后续认缴责任由受让方承担,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到期未缴足资本金有追索权。 2.标的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中已明确,其他股东对股权交易拥有优先购买权。东城国投不放弃本次股权交易的优先购买权。 3.标的企业未开展实际经营行为,债务债权清晰,无其他需要披露的财务状况及资产瑕疵。 4.交易条件与后续安排:本次股权转让后,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退出,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影响公司经营稳定性。 三、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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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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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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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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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A、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B、国有控股企业 □C、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D、国有参股企业 □E、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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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郑丽娟 |
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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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30000.0 万元 |
实收资本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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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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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912201017484088826 |
经营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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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 (股) 权比例( %) |
49 |
拟转让产 (股) 权比例( %)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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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A、国务院国资委 □B、中央其他部委 □C、省级国资委 □D、省级其他部门 ☑E、市级国资委 □F、市级其他部门 □ G、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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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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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1017484088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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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 类型 |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批复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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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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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2026年0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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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决议 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批复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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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挂牌转让所持长春东发建设有限公司49%股权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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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所提受让意向须满足该等条件,在不低于条件所确定标准的前提下,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受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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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条件 |
标的名称 |
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长春东发建设有限公司49%股权(98万元实缴股权及1862万元认缴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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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万元) |
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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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 A、一次性付款 □ B、分期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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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 支付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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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1.本次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转让所持有的长春东发建设有限公司98万元实缴股权及1862万元认缴股权,认缴到期日为2043年8月8日,后续认缴责任由受让方承担,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到期未缴足资本金有追索权。 2.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査,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标的企业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申请本次受让,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及相关操作规定,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按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5、过户手续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配合和协助受让方办理股权转让的行政审批手续及工商变更手续。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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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资格条件 |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受让方应以有利于标的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受让目的,积极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维护原股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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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设 定 |
交纳保证金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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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交纳金额(万元) |
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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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方式 |
以注册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转账(不接收他人代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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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账户信息 |
保证金户名: ****中心(****中心) 开户银行: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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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编号 |
标的名称 |
保证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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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GY-CQ[2026]005号001 |
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有的长春东发建设有限公司49%股权 |
吉林银行长春金恒支行:0109191000001745-2026083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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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 交易须知 |
****中心接受项目单位委托,已严格按照项目单位提供的资产相关情况书面介绍或说明,如实发布信息披露公告。****中心对交易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交易各方应依照下列原则,审慎交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一、项目单位在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受让方有权就其造成的损害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交易标的权属不清的; (二)所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三)未按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制度》规定,签署合同或交接标的的。 二、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在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平台;已取得受让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因下列行为给项目单位、****中心造成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依法向存在过错的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主张相应赔偿责任: (一)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 (二)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项目单位合法权益的; (三)成交后,受让方无故未按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签署合同的(项目单位书面提出); (四)成交后,受让方未按信息披露公告规定足额交纳成交价款的; (五)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相关规定,****中心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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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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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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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再次挂牌。 |
六、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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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A、网络竞价 |
意向受让方(意向承租方)竞买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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