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信息披露公告
长公-GY-GG[202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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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长春市农业科学院转让所持吉林省新农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685.02万元(约占35.04%)的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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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长公-GY-CQ[2023]015号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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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年08月29日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年0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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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
公示期即为展示期,标的所在地。 |
登记截止时间及交易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
2023年09月26日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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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展示联系人 |
王贺民 |
电话 |
0431-****3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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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网址 |
http://www.****.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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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咨询联系人 |
王先生 |
电话 |
0431-****9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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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咨询联系人 |
软件客服:400****000 |
电话 |
0431-****9873 |
长春市农业科学院转让所持吉林省新农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685.02万元(约占35.04%)的股权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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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名称 |
吉林省新农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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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 |
****路****公里长春市农业科学院院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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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小庆 |
成立日期 |
2015-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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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万元) |
1955.00 |
实缴资本 (万元) |
19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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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A、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B、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C、国有控股企业 D、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E、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F、国有参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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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 |
其他农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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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20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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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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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000034004734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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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
大 中 小 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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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
有机肥、菌肥、农家肥、秸秆堆沤有机肥、农用微生物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复合肥、掺混肥料、液体肥料、炭基肥料、有机物料腐熟剂、营养土生产及销售;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畜禽养殖及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人、畜禽粪便,污泥、污水,河道淤泥、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综合处理资源化处置及处置后的产品销售;固体废物治理;收购种植、养殖废弃物及食品加工废弃物;秸秆炭化;道路运输;技术研发、转让、服务、咨询;农业技术服务,农作物种植,土壤改良及农业生态治理;种植、养护、销售、收购苗木花卉;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施工;风景园林设计;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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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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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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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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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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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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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小庆 |
4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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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春市农业科学院 |
3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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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英萍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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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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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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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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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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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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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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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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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 指 标 |
2022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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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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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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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3.05 |
234.15 |
237.70 |
23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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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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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1.61 |
1733.86 |
269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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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吉林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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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31日 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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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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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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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16 |
44.72 |
44.72 |
44.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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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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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4.7 |
2642.85 |
274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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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的内容 |
吉林省新农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厂址位于吉林省长春市长白公路二公里处长春市农业科学院院内,占地面积约为35000平方米,所占用的土地权属为长春市农业科学院,土地性质为国家划拨性科研用地。吉林省新农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每年需向长春市农业科学院缴纳土地租金,具体金额参考在财政局备案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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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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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长春市农业科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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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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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A、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B、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C、国有控股企业 D、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E、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F、国有参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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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绍文 |
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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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万元) |
99503.00 |
实收资本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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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所属行业 |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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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12220100423206182C |
经营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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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 ( 股 ) 权比例( % ) |
35.04 |
拟转让产 ( 股 ) 权比例( % ) |
3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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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中央其他部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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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长春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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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220100013826151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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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 类型 |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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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长春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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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2023-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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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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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长春市农业科学院合作企业股权挂牌转让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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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所提受让意向须满足该等条件,在不低于条件所确定标准的前提下,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受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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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条件 |
标的名称 |
长春市农业科学院转让所持吉林省新农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685.02万元(约占35.04%)的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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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万元) |
630.08928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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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
受让方确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以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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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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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5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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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须在登记截止时间前,交纳交易保证金 189 万元****中心(****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 本次交易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结算,受让方需提供评估价值大于成交价款 50% 的抵押资产或双方认可的担保公司的担保。首付款不低于成交价款的 50% ,剩余部分在成交之日后一年内补齐,若超期未补或未补齐,则视为违约,交易无效且首付款不退。 3. 如挂牌期满,经受让方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 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査,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标的企业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申请本次受让,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5. 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 1 )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及相关操作规定,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 2 )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按时支付成交金额 50% 的转让价款,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 10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如受让方在成交之日一年内未补齐剩余价款,则已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无效,转让方继续持有转让前相应股权。 6. 本次转让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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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资格条件 |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受让方应以有利于标的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受让目的,积极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维护原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并必须保证企业目前在职职工队伍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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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设 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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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设定为: 189.00 万元 保证金户名:****中心(****中心)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长春幸福街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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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2023年09月26日 15时00分(以实际到账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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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标号 |
标的名称 |
保证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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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公-GY-CQ[2023]015号001 |
长春市农业科学院转让所持吉林省新农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685.02万元(约占35.04%)的股权 |
3113610042951678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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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事项 |
1. 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 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公示内容,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中心相关服务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A.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中心损失的; B.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C.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D.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E.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中心造成损失的。 F.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交易规则、承诺事项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违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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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法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径无息返还。 3.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保证事项”中所列的违约行为,****中心相关费用后,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中心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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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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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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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 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六、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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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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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序号 | 标的名称 | 转让比例 | 转让底价 | 交易保证金 (万元) |
备注 |
| 1 | 长春市农业科学院转让所持吉林省新农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685.02万元(约占35.04%)的股权 | 约占35.04% | 630.089280 | 18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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