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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宁夏尚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智能农业节水灌溉设备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04-25拟建项目宁夏 - 银川市 - 永宁县 关注

宁夏尚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你 公司 委托 宁夏鸿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编制的《 宁夏尚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智能农业节水灌溉设备生产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 表 》已收悉。经审查研究,批复如下 。

一、项目概况及审核意见

项目代码: 2402-640121-04-01-439618 。 项目位于 宁夏永宁工业园区泰利龙轮胎市场北侧。项目用地面积 29672m 2 ,主要新建 4幢加工车间、****楼等主体建筑,购置混料机、挤出机、自动收卷机等设备,设置5条滴灌带生产线、4条PE管材生产线、3条PVC管材生产线,年加工滴灌带30000万m、PE管材1000t、PVC管材2000t、过滤器2000台(套)、施肥设备3000台(套)。 项目总投资 11130 万元, 其中 环保投资 96.6 万元,占总投资的 0.87 % , 主要用于 废气、 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防治 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国务院第 682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 项目 施工期及运营期 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落实 “ 报告表 ” 中提出的 废气 污染防治措施 。

项目施工期 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施工 扬尘 。通过 设置封闭围栏 、洒水抑尘、建筑材料遮盖和出入车辆冲洗等 措施,将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 注塑、挤出废气、切割废气、焊接烟尘、抛丸废气和喷漆废气 。 注塑、挤出废气和喷漆废气经 集气罩收集 + 活性炭吸附脱附 +催化燃烧设施处理后 , 注塑、挤出废气 排放满足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中表2标准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表5标准 和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表2 标准 ,喷漆废气 满足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中表2标准 后,由 1 根 16 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切割废气和焊接烟尘经 焊接烟尘净化器 处理,排放满足 《大气污染物综 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中表2 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 无组织排放 ; 抛丸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 1 根 16 m高排气筒(DA00 2 )排放 , 排放须满足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中表2标准 。

(二) 落实 “ 报告表 ” 中提出的 废水 污染防治措施 。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施工废水。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等,不外排。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 经厂区 化粪池处理, 排放满足 《****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2015)A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后 , ***网,最终进入永宁县第二(望远)污水处理厂处理 。

(三) 落实 “ 报告表 ” 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

项目施工期 产生的噪声 主要为 各种 施工机械 和运输车辆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综合降噪措施处理,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等离子切割机 、打孔机和混料机等 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 厂房隔声和 基础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 处理 ,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3 类标准。

(四) 落实 “ 报告表 ” 中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遮盖篷布 ,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政府部门指定堆放地点,不得随意倾倒或堆放。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 固体废物 主要为 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废边角料、废钢丸及焊渣、收集粉尘)和危险废物(废 包装桶、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 ) 。 生活垃圾由生活垃圾箱集中收集后,定期拉运至附近的垃圾中转站处理 ; 废包装材料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 15m 2 ),集中收集后外售至废品回收站处理;不合格品通过定期破碎至片状后作为原料回用;废边角料、废钢丸及焊渣、收集粉尘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 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 分类收集至危废贮存点(共 5个 ) ,定期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 危废贮存点 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规定设置。

( 五 )落实 “ 报告表 ” 中提出的其 他 建议和要求。

三、 本批复只对《报告表》中的内容有效。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四、 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强化建设期 “三同时”制度,建立建设期环保“三同时”联络员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定期 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五、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前,你 公司 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并依据本环评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永宁县审批服务 管理 局

20 2 4 年 4 月 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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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5169/VgUVFI8BNgMWOXPX1Gl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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