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煤业煤制油化工工程建设指挥部EVA装置、丁烯-1装置、聚甲醛装置电加热器采购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宁夏煤业煤制油化工工程建设指挥部EVA装置、丁烯-1装置、聚甲醛装置电加热器采购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50408824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50408824001
| 载明内容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第中标候选人 | 第中标候选人 |
| 名称 | 江苏威能电气有限公司 | 无锡恒业电热电器有限公司 | ||
| 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 | 73.500000 | 88.000000 | ||
| 质量(如有)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 工期(交货期) | 导热油电加热器2026年3月30日前完成交货;丁烯-1装置异构化加热器2026年5月30日前完成交货;EVA项目和MTP项目EVA装置气缸润滑油罐电加热器、冲洗/冷却油罐电加热器、再生氮气电加热器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交货。 | 导热油电加热器2026年3月30日前完成交货;丁烯-1装置异构化加热器2026年5月30日前完成交货;EVA项目和MTP项目EVA装置气缸润滑油罐电加热器、冲洗/冷却油罐电加热器、再生氮气电加热器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交货。 | ||
| 资格能力条件 | 中华认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子项目: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中、低压容器(D)、TS2232B30-2029、2029年01月06日 | 中华认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子项目: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中、低压容器(D)、TS2232868-2025、2025年10月20日 | ||
| 项目负责人/证书名称/编号(如有) | 本项目不适用 | 本项目不适用 | ||
| 业绩 | 1、60万吨/年苯乙烯装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2023-10-23 2、360万吨/年焦化及制氢综合利用项目甲烷化提温器、旭阳工程有限公司、2022-02-06 3、26万吨1年丙烯腈联合装置、山东裕龙石化有限公司、10-6-22 4、120万吨乙烯装置、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2022-06-03 5、异丁烷装置加氢进料装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2024-06-03 |
1、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临港分厂年产 40万吨 AB树脂装置尾气排放提标改造项目二标段电加热器、北京中电联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11.11 2、安阳顺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二氧化碳制绿色低碳甲醇联产LNG项目电加热器、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分公司、2021.3.8 3、恒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加氢电加热器E-07105、恒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9.18 4、焦炉剩余煤气制1亿Nm’/年LNG工程技改项目电加热器、山西金塔山新能源有限公司、2023.12.14 5、锦州丰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焦综合利用一体化项目、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2024.7 6、山西金烨焦化有限公司焦炉煤气制液化天然气项目防爆电加热器、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24.9.19 7、新疆嘉国伟业新能源有限公司6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项目(一期)60万吨/年煤焦油加氢装置电加热器、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11.28 8、****城煤电化SNG项目精脱硫单元电加热器、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2024.11.29 9、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C2-C5 综合利用制烯烃项目、聚乙烯装置乙烯精制再生包(3180-PK7101)电加热器、北京科力丹迪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2.4.8 10、100万吨/年轻油改质装置 F301烧焦电加热器、山东天弘化学有限公司、2024.2.1 |
| 包号 | 包名称 | 中标候选人 |
| CEZB250408824001 |
评标委员会共 7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白瑞 电话:0951-***1443
邮箱:15****@****.com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网www.****.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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