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化工鄂尔多斯煤液化升级示范项目主要设备、材料第三方监造服务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鄂尔多斯化工鄂尔多斯煤液化升级示范项目主要设备、材料第三方监造服务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60305424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60305424001
| 载明内容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第中标候选人 | 第中标候选人 |
| 名称 | 陕西威能检验咨询有限公司 | 南京三方化工设备监理有限公司 | ||
| 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 | 246.800000 | 265.680000 | ||
| 质量(如有)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 工期(交货期)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 资格能力条件 |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甲级、CAPEC2016102、2026年11月15日 | 设备监理单位证书、甲级、CAPEC2016156、2027年10月18日 | ||
| 项目负责人/证书名称/编号(如有) | / | / | ||
| 业绩 | 1、神华包头煤制烯烃升级示范项目设备材料第三方监造服务项目、国能包头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23.10 2、北方华锦PP项目设备材料委托监造服务框架协议、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2025.08 3、埃克森美孚惠州乙烯一期项目160万吨/年乙烯装置惠州化工一体化项目、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22.1 4、精细化工及原料工程项目设备监造(二标段)、北方华锦联合石化有限公司、2023.12 5、榆林煤炭深加工项目、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2026.02 6、中煤榆林煤炭深加工基地项目30万吨/年Hostalen聚乙烯装置设备监造、中石油吉林化工工程有限公司、2025.1 7、广西石化炼化一体化转型升级项目物资催交检验项目、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2023.12 8、巴斯夫一体化基地(广东)有限公司、巴斯夫湛江一体化项目-环氧乙烷和乙二醇(EO/EG)装置-供应商质量监督服务、2022.11 9、巴斯夫一体化基地(广东)有限公司、巴斯夫湛江一体化项目-辛醇(OXO)装置-供应商质量监督服务、2022.12 10、国家能源集团准东 20 亿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项目、国能新疆煤制气有限公司、2025.9 11、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MTP工艺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025.11 12、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0万吨/年EVA项目、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025.11 13、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二期6万吨/年聚甲醛项目、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025.11 14、哈密化工一阶段煤制油工程设备材料第三方监造服务、国家能源集团新疆哈密能源化工有限公司、2026.3 |
1、上海石化公司全面升级改 造和提质升级项目所需1台热高分、2台锻焊反应器监造、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2026.5 2、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准东20亿Nm³/年煤制天然气项目、新疆准能化工有限公司、2025.3 3、天津南港乙烯项目、镇海二期项目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2022.8 4、北方华锦联合石化有限公司精细化工及原料加工项目、北方华锦联合石化有限公司、2023.12 5、庆阳同欣50万吨/年轻烃深加工项目、庆阳同欣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9 6、安庆分公司碳一板块安全环保提升及节能优化改造项目空分设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2022.12 7、青岛炼化公司液化气安全提升(顺酐)项目反应器(西安航天华威)委托监造服务框架协议订单、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22.7 8、中化能源2025~2026年度重要物资委托监造服务框架协议、中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25.1 |
| 包号 | 包名称 | 中标候选人 |
| CEZB260305424001 |
评标委员会共 9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初文英 电话:0471-***1836
邮箱:20****@****.com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网www.****.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8296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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