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黄铁路原平公司2026-2028年桥涵及路基段水文地质专项检测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朔黄铁路原平公司2026-2028年桥涵及路基段水文地质专项检测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60103207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60103207001
| 载明内容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第中标候选人 | 第中标候选人 |
| 名称 | 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 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 ||
| 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 | 1608.208800 | 1465.505950 | ||
| 质量(如有) | 符合《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等要求 | 符合《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2021)等要求 | ||
| 工期(交货期)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 资格能力条件 | 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证书、综合资质甲级、B112005694、2030年03月17日 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120020231110017、2028年03月09日 |
1、工程勘察综合、甲级、B113013471、2030年01月07日 2、地质灾害防治(评估和勘察设计)、甲级、130020231120096、2028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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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负责人/证书名称/编号(如有) | 符亚兵、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正高级工程师、AY061200035、S063395 | 王军、注册岩土工程师、AY20241301405 | ||
| 业绩 | 1、滨江西路道路综合改造工程项目、绵阳科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2.11.14 2、国兴路(京华道-研华道)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天津市西青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2022.8.6 3、海泰南道(成博路-迎水南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天津市西青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2022.5.15 4、储厚道(津港大道-梨双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天津市西青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2022.4.28 5、固原市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水文地质勘察项目、****中心(****中心)、2024.5.21 6、香海道(嘉和路-晨溪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天津市西青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2022.2.25 7、柳岚路(悦山道-雪山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中心(天津市中国****中心)、2023.1 8、千山西道(沙柳南路-柳岚路)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中心(天津市中国****中心)、2023.2 |
1、彝良驰宏 矿业有限 公司毛平 铅锌矿深 部水文地 质工程地 质勘查、彝良驰宏 矿业有限 公司、2022年5 月30日 2、西藏自治 区改则县 拿若矿区 铜矿水工 环地质勘 探技术服 务、西藏自治 区地质矿 产勘查开 发局第五 地质大队、2022年9 月15日 3、博白县油麻坡钨钼矿项目水文地质勘探、博白县巨 典矿业有 限公司、2024年3月11日 4、西藏多龙 矿集区铜 矿资源开 发供水水 源地勘查 技术服务、西藏自治 区地质矿 产勘查开 发局第五 地质大队、2023年10 月28日 5、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庙沟铁矿露天转地下开采工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庙沟铁矿、2022年5月27日 6、钢化联产水文地质调查项目、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 5 月 4 日 7、新疆金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露天采场转尾矿库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勘察项目、新疆金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3月15日 8、西藏自治 区改则县 铁格隆南 矿区金铜 矿水工环 地质勘探 技术服务、西藏自治 区地质矿 产勘查开 发局第五 地质大队、2021 年 8 月 15 日 |
| 包号 | 包名称 | 中标候选人 |
| CEZB260103207001 |
评标委员会共 7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张腾扬 电话:010-****2368
邮箱:20****@****.com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网www.****.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8296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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