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智慧农业农机装备制造示范基地项目三期(一)
|
项目代码:
|
2412-330382-04-01-633831
|
||
|
招标人:
|
名称:****城投资有限公司
|
代理机构:
|
名称:浙江建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道****号
|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大厦
|
||||
|
联系人:陈先生
|
联系人:林金豪
|
||||
|
电话:151****0701
|
电话:137****7215
|
||||
|
标段(包)名称:
|
智慧农业农机装备制造示范基地项目三期(一)监理项目
|
标段(包)编号:
|
A3300000090008041001001
|
||
|
澄清、修改对象:
|
招标文件
|
||||
|
澄清、修改内容要点:
|
澄清通知内容: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A3300000090008041001cq001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 智慧农业农机装备制造示范基地项目三期(一) (项目名称) 智慧农业农机装备制造示范基地项目三期(一)监理项目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提疑1:招标附件是否遗漏了图纸?请补充提供项目勘察、设计等相关文件 回复:在澄清公告中上传 提疑2:本项目需要编制监理大纲,请提供一下图纸 回复:在澄清公告中上传 提疑3:部分房开项目采用议标模式发包,不发放中标通知书,只签订合同,该类项目同属房屋建设,请招标人考虑该情形,并修改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建议修改为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回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业绩的以下证明材料:①中标通知书复制件、②与该业绩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或协议书)复制件,③相应业绩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上述证明材料中至少一种必须反映出房屋建筑项目特征、建筑面积等要素。提供上述材料中的①、②、③中任意一种即可。 提疑4:我公司认为直接发包登记表与中标通知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应予认可,理由如下: 部分工程因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畴,建设单位履行直接发包备案程序,由住建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 / 盖章确认《直接发包登记表》,该文件是行政监管部门对项目承发包关系予以确认的官方备案文件,完整记载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发包方式、项目规模等核心要素,是该类项目对应 “中标通知书” 的等效交易结果备案凭证。 该类项目本身没有开展招标,客观上不存在中标通知书,若机械性强制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将直接否定该类合法完成的监理业绩,不合理限制潜在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仅适用于招标发包项目;直接发包项目无招标流程,自然不产生中标通知书。不能将仅适用于招标项目的文件,一刀切作为全部业绩的强制性要件。 对于履行合法直接发包备案手续的项目,经主管部门盖章的直接发包登记表,已经可以证实项目承发包关系,和中标通知书起到相同证明效果,再结合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文件,完全可以完整核验业绩真实性、项目规模、总监任职等评审要素。(1)浙江省房屋建筑市政示范文本编制修订过程中,主管部门已明确反馈意见采纳:业绩证明材料应增加 “直接发包证明” 作为中标通知书的替代材料,适配直接发包项目业绩评审场景 (2)省内多地公开招标项目答疑文件均明确:直接发包项目,无中标通知书的,可以提供经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的直接发包登记表 / 直接发包备案证明替代中标通知书,配合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完成业绩认定,为省内通行评标做法; (3)国内多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统一规则:业绩证明材料 “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 直接发包备案文件)+ 合同 + 竣工验收资料”,三份材料组合进行业绩核验。 如不认可直接发包登记表,会造成如下不合理后果: ① 合法备案的直接发包监理业绩被直接排除,变相缩小合格投标人范围,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② 违背建筑市场实际,非必须招标项目大量采用直接发包模式,该部分真实有效监理业绩无法参与本项目评审,属于设置不合理的资格、评审障碍。 本项目招标文件业绩评审规则本身也约定:当不同证明材料要素不一致,按竣工验收证明 > 合同 > 中标通知书的优先级认定,核心评审要素优先采信竣工及合同文件,进一步说明中标通知书仅为交易过程佐证材料,并非唯一不可替代要件。直接发包登记表同样属于官方备案佐证文件,应当具备同等效力。 回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业绩的以下证明材料:①中标通知书复制件、②与该业绩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或协议书)复制件,③相应业绩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上述证明材料中至少一种必须反映出房屋建筑项目特征、建筑面积等要素。提供上述材料中的①、②、③中任意一种即可。;招标文件修改内容: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 智慧农业农机装备制造示范基地项目三期(一) (项目名称) 智慧农业农机装备制造示范基地项目三期(一)监理项目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业绩的以下证明材料:①中标通知书复制件、②与该业绩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或协议书)复制件,③相应业绩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2.企业业绩修改为自2021年7月1日(含)以来(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上的时间为准)完成的:单个合同新建总建筑面积在9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或包含监理工作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业绩,得3分。 3.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证明材料修改为自2021年7月1日(含)以来(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上的时间为准)完成的: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总监理工程师身份完成的单个合同新建总建筑面积在9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或包含监理工作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得2分。 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业绩的以下证明材料:①中标通知书复制件、②与该业绩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或协议书)复制件、③相应业绩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不予认可。 若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形式完成的,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该业绩中必须以总监理工程师身份承担“单个合同新建总建筑面积在9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若上述①、②、③证明材料无法体现的还需提供相应业绩建设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复制件(证明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该业绩中以总监理工程师身份承担单个合同新建总建筑面积在9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否则不予认可。 4.10.6特别说明增加(八)评标委员会结合标中预警信息综合评审,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经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程继续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有违法嫌疑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时移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违法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4)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5)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副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上述人员社保信息或注册单位信息与投标单位不一致或同时存在多个单位的社保缴纳记录)。 (6)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7)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8)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9)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10)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电子招投标过程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评标时行政监督部门已查实投标人无违法违规情况的除外)或文件创建标识码(或制作码、检测码)一致或造价锁号相同的。 (1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电子招投标过程中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6)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或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或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17)不同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或投标联系人或项目班子成员中有人员雷同或联系方式相同的(投标人能证明其不存在故意一致的除外)。 (18)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之间出现控股、管理关系的。 (19)项目负责人个税信息和社保信息缴纳单位不一致,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 (20)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存在被省内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围标串标行政处罚记录的(在禁止期内或罚款尚未履行完毕的)。 (21)存在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预警情形,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 5、招标文件中涉及责任缺陷期的内容都进行了删除。 6、附加工作酬金,由230元/天改为300元/天。 7、其余内容不变。
|
||||
|
行政监督机构:
|
乐清市住建局
|
电话:
|
0577-****6277
|
||
|
信息来源:
|
***平台(点击跳转)
|
***平台接收时间:
|
2026-09-30 16:45:01
|
||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533/0U-H8aABni4p5U9XyI07.html
微信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