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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技术要求
1 拆除工程
1.1 拆除工程在开工前,要针对该拆除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2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施工技术员与监理员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负责人要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规程向参加拆除的工作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和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
1.3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给排水管道、设备管道等干线及通往该建筑的支线切断或迁移。
1.4 工人从事拆除工作时,应该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上或者其他稳固的结构上操作。
1.5 拆除区周围应设立围栏,挂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或逗留。
1.6 拆除时,应自上而下有序进行,当拆除某一部分时应防止其他部分的倒塌。
1.7 拆除过程中,现场临时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建筑物中的配电线,应另外设置临时配电线路。
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2.1 地砖地面
2.1.1 技术参数:边长尺寸误差:± 1mm ;厚度误差:± 5% ;边直度:± 0.2% 且≤ 2.0mm ;直角度:对边长度差≤ 0.5mm 、对角线长度差≤ 1.0mm ;表面平整度:最大偏差≤ 1.0mm ;吸水率: E ≤ 0.5% ;破坏强度:≥ 1300N ;断裂模数:≥ 35Mpa ;光泽度:≥ 55 ;
2.1.2 耐化学腐蚀性:耐低浓度酸和碱:不低于 ULA 级;耐高浓度酸和碱:不低于 UHA 级;耐家庭化学试剂和泳池盐类:不低于 UB 级;
2.1.3 地面砖铺贴前应根据实测尺寸,利用计算机进行预排砖,绘制切实可行的排砖图,根据排砖图在现场进行弹线放样;
2.1.4 地面砖排砖原则:同一房间内非整砖左右、前后均匀对称;非整砖尺寸不小于整砖 1/2 ;****中心位置,其他座于地面的器具尽量居中布置;有坡度要求的房间,周边地砖应处于同一标高线;
2.1.5 地面砖铺贴前,应认真选砖,以利于减小缝格平直度偏差,由供应商提供样品,经采购人确认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2.1.6 地面砖十字相交平直、缝格通顺,勾缝深浅、宽度应一致,表面光滑,无污染;室内外分界位置及接茬的平整、美观;允许偏差表面平整度 2mm ;两砖高低差 0.5mm ,无空鼓。
2.2 装饰石材
2.2.1 本工程装饰所用石材 , 是指地面、墙面、柱、过口、窗台板、洗漱台台面等部位的石材,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其规格尺寸必须满足施工图纸中的有关要求,具体标准如下:干燥压缩强度≥ 100mPa ;弯曲强度≥ 8.0mPa ;镜面光泽度≥ 80 ;允许偏差( mm )平面度≤ 0.65 ;长度、宽度 +0-1 ;厚度± 2 ;放射性( A 类)外照射指数≤ 1.3 ,内射指数≤ 1.0 ;体积密度 G/CM3 ≥ 2.56 ;吸水率 ≤ 0.6 ;
2.2.2. 石材品种 : 由供应商提供样品,经采购人确认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2.2.3 石材正面的外观,不能有缺棱、缺角、裂纹、色斑、砂眼、异色斑点、污点及凹陷现象存在,镜面板材的镜向光泽度应不低于 80 光泽单位;
2.2.4 石材应确保平整度,接缝高低差应控制在 0.5 ㎜以内,严禁在施工现场对石材表面进行打磨,造成石材表面出现磨痕;
2.2.5 石材施工前应进行选材,颜色、花纹应一致,无明显色差、无裂纹;施工时,十字角处应对称平整;石材切割边须平直;石材铺设完成后应避免返碱现象的发生;
2.2.6 预拼编号:品种、规格、颜色与纹理一致的块料,按设计尺寸在地上试拼,预拼好的石材应由下往上编号,对于有缺陷的石材必须剔除;
2.2.7 石板安装应由下往上顺序进行,每层板块由中间或一端开始,柱面从正面开始,顺时针进行;
2.2.8 材料包装及运输:供应商负责材料的运输,并保证包装完好,包装材料在各种条件下均不对石材产生污染;石材进场前应作好石材六面防护,防护液的涂刷不应影响正常的施工要求;边角需加工的石材必须用荒料石材加工成,不允许粘贴;
2.2.9 材料进场验收:进场石材应满足技术标准所要求的各项指标;石材厚度满足最低限要求的数量不能超过石材总量的 1/5 。进场石材表面光洁明亮、无明显缺陷,板块边角方正,无扭曲缺角掉边。
2.3 吊顶工程
2.3.1 主要吊顶材料规格:铝扣板棚,石膏板棚;
2.3.2 吊杆及龙骨的安装间距、配件的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钢筋吊杆应进行防腐处理;
2.3.3 吊顶工程应与建筑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等工种紧密配合,做好室内管道施工;饰面板安装前应完成吊顶内所有管线、设备的安装及隐蔽工程验收;
2.3.4 天花龙骨的要求:主龙骨壁厚要求不小于 1.2mm ,次龙骨壁厚要求不小于 0.6mm ;当吊顶跨度大于 10m 时,跨中部位龙骨应适当起拱,且不应小于跨度的 1/200
2.3.4.1 铝扣板棚龙骨
( 1 )安装与铝扣板配套次龙骨,次龙骨与 C38 轻钢主龙骨用挂件进行固定连接,间距 600mm 或 300mm ;
( 2 )沿墙安装 25X25 “ L ”形铝合金边龙骨,射钉固定,固定间距 200mm ;
( 3 )安装 C38 轻钢主龙骨,主龙骨间距 900mm ;
( 4 )φ 8 全****楼板 M8 膨胀螺丝固定,吊杆间距 900mm ;
2.3.4.2 石膏板棚龙骨
( 1 )采用 50 型系列轻钢龙骨标准骨架;
( 2 )所有吊筋采用φ 8 镀锌钢筋,间距不超过 800mm , M8 膨胀螺栓固定吊杆;
( 3 )主龙骨间距不超过 900mm ,次龙骨间距不超过 400mm ;
2.3.5 自攻螺丝应陷入石膏板表面 0.5mm-1mm 深度,且不应切断护面纸,螺丝距板边应大于 10mm ,相邻两颗螺丝间距不小于 200mm ;
2.3.6 重型灯具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2.3.7 吊顶工程应对板材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由第三方环保机构复验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材料进场时提供检测报告,达到环保要求方可进场施工;
2.3.8 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验;
2.3.9 吊顶工程的金属杆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3.10 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
2.3.11 饰面板安装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验收;
2.3.12 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 300mm ,当大于 300mm 时,应增加吊杆;吊杆长度大于 1.5m 时,应设置反支撑,反支撑采用镀锌角钢“ L ” 30*3 结构,呈梅花状分布,间距 2m 左右;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
2.3.13 吊顶内穿墙管洞必须按要求封堵密实;
2.3.14 吊顶内吊杆、吊件等应竖向垂直、水平方向行列顺直;
2.3.15 吊顶板与灯具周遍接合采用打胶处理且需处理平整严密、美观;
2.3.16 弧形角线应圆滑平顺;
2.3.17 吊顶与其他设备的位置处理:
( 1 )较大孔洞位置应先由设备施工人员将其画准确,吊顶时要留出孔洞位置;也可先安装设备,然后再吊顶封口;
( 2 )小孔洞开洞时,****中心线,位置确定后,再用往复锯开洞。
2.4 涂料工程
2.4.1 室内墙面涂料的施工要点需满足国标图集要求;
2.4.2 涂料有害物质限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2.4.3 涂料施工工序及施工质量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3 给排水、暖通工程
3.1 生活给水系统:
3.1.1 给水管接原建筑给水管、系统分低中高三个区;
3.1.2 给水系统试压:给水系统试验压力低区和中区为 0.9OMPa ,高区为 1.05MPa 。在试验压力下稳压 1h ,压力降不超过 0.05MPa ,同时检验各连接处不得渗漏;
3.1.3 生活给水管采用 PPR 给水管(食品级),热熔连接,采用 1.6MPa 级管材,管道支架和膨胀节的设置节由管材供应商提供要求。阀门: De ≤ 63mm 采用截止阀, De > 63mm 采用蝶阀;
3.1.4 生活给水管交付使用前应冲洗和消毒,需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
3.1.5 水龙头应采用节能产品,经采购人和监理人认可后方可安装;
3.2 污水、废水系统
3.2.1 污废水排入原污水主管道;
3.2.2 排水管采用 U-PVC 管,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同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系统安装完后应进行通水和通球试验;
3.2.3 水池水嘴配手把式陶瓷芯片节水龙头,地漏采用深水封防反溢地漏。水封深度应大于 50mm ;
3.2.4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它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 50mm ;
3.3 供暖系统
3.3.1 供暖系统采用由原有供暖主管道,散热器及管道支管换新;散热器采用钢制柱式散热器,高度 600mm 以内,管道敷设时利用管道折角自由臂补偿管道的伸缩;
3.3.2 管网安装完毕后 , 应进行强度试验、冲洗和严密性试验;
3.4 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
3.4.1 管道必须配置必要的支、吊、托架。管道支、吊、托架的制作和安装的具体形式根据国家标准图集 03S402 、 93R402 以及 96S406 确定;
3.4.2 位置正确,埋设应平整牢固,管****楼板上或承重结构上;
3.4.3 塑料管水平安装支架间距按规范施工;
3.4.4 立管每层装一管卡,安装高度为距地面 1.5m ;
3.4.5 无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有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向热膨胀的反方向偏移;
3.5 聚氨酯涂膜防水
3.5.1 涂膜防水材料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防水材料质量认证,现场取样试验,未经认证的或复试不合格的防水材料不得使用;
3.5.2 聚氨酯涂膜防水层及其细部等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并不得有渗漏水现象;
3.5.3 聚氨酯涂膜防水层基层应牢固、表面洁净、平整;
3.5.4 聚氨酯涂膜附加层,其涂刷方法、搭接、收头应符合规定 , 并应粘结牢固、紧密,接缝封严,无损伤、空鼓等缺陷;
3.5.5 聚氨酯涂膜防水层,应涂刷均匀 , 保护层和防水层粘结牢固,不得有损伤,厚度不匀等缺陷;
3.5.6 聚氨酯涂膜防水层施工过程中,未固化前不得上人走动,以免破坏防水层 , 造成渗漏的隐患;
3.5.7 突出地面管根,地漏,排水口,卫生洁具等处的周边防水层不得碰损,部件不得变位;
3.5.8 已涂刷好的聚氨酯涂膜防水层,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在未做好保护层以前,不得穿带钉鞋出入室内 , 以免破坏防水层。
4 电气工程
4.1 开关、插座安装要求
4.1.1 开关、插座的面板应平整,与建筑物表面之间应严密无缝隙,应紧贴建筑物表面;
4.1.2 固定面板的螺丝应选用统一的螺丝,保证美观;
4.1.3 开关、插座的安装高度必须一致;
4.2 照明灯具安装要求
4.2.1 安装前,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并应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4.2.2 根据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
4.2.3 同一室内或场所安装的灯具,其中心线偏差不应大于 5mm ;
4.2.4 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每个灯具固定的螺钉或螺栓不应少于 2 个;
4.2.5 嵌入顶棚内的装饰灯具应固定在专设的框架上,导线不应贴紧灯具外壳,且在灯盒内留有余量,灯具的边框应紧贴在顶棚面上;日光灯管组合的开启式灯具,灯管排列应整齐,其金属或塑料的间隔片不应有扭曲等缺陷;
4.2.6 固定在移动结构上的灯具,在移动构架活动时,导线不用受拉力和磨损;当吊灯灯具重量大于 3 千克时,应采用预埋吊勾或螺栓固定;当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大于 1 千克时,应增设吊链;
4.2.7 灯具接线前,导线的绝缘电阻测试应合格;
4.2.8 安装高空灯具前,应先在地面进行通断电试验合格。
4.3 电线、电缆及电气设备安装要求
4.3.1 进场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应有合格证、 CCC 认证标志,电缆端头密封良好,抽检的绝缘导线或电缆绝缘层应完整无损,厚度均匀;电缆无压扁、扭曲,铠装不应松卷;绝缘导线、电缆外护层应有明显的标识和制造厂标;材料进场时需核验复试;
4.3.2 检测绝缘性能:电线、电缆的绝缘性能应满足国标要求;
4.3.3 镀锌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和金属柔性导管不得热熔焊连接;
4.3.4 导管穿越外墙时应设置防水套管,且应做好防水处理;导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平行敷设时,应在热水管下面;
4.3.5 电缆敷设不得存在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
4.3.6 配电箱、柜制造工艺,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和行业最新颁布分相应标准及规范,以及施工现场安装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
4.3.7 配电箱内装设的各电气设备****中心的 CCC 认证,其电气设备上应带有 CCC 标志;配电箱出厂前必须通过各项检测和试验,包括各种绝缘耐压试验和通电传动试验等,随箱带检测、试验证明书。
4.3.8 各层照明配电箱、动力箱等均暗装,安装高度需满足设计要求;
4.3.9 电缆、电线过墙管敷设时,干燥房间至潮湿房间倾斜 5 度,潮湿房间至潮湿房间,往湿度较大房间倾斜 5 度,干燥房间可保持水平。厨房部位电气暗埋管线应避开煤气立杠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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