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2024年9月13日起7个工作日。
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环评科:0937-***1383、6226005(传真),
邮箱:st****@****.com
通讯地址:嘉峪关市嘉南新****楼
邮编:735100
附件下载:嘉环评发〔2024〕37号嘉峪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嘉峪关昱龙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0万吨兰炭仓储物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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