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灵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年产52万吨尿素、130万吨尿素水溶液绿色化、智能化技改项目”与“节能和环保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有厂区内,建设“年产52万吨尿素、130万吨尿素水溶液绿色化、智能化技改项目”与“节能和环保提升改造项目”。项目在湛渎港以南地块新建一套尿素合成和回收装置,配套CO2压缩机及厂房、造粒塔、尿素变电所、尿素循环水站及配电间、尿素现场机柜间、跨河运输栈桥及跨河管架、****楼等相关公辅设施;对现有变换装置进行改造,将一期变换的一段变换炉由全轴向改为轴径向炉,新增二段等温变换炉、汽包及框架、换热器等,取消原二、三段绝热变换炉及废热锅炉,将二期变换的一、二段变换炉由全轴向改为轴径向炉;在现有硫回收装置旁新建一套硫回收装置,购置燃烧炉、克劳斯反应器等设备,原硫回收装置作为备用装置;在湛渎港以南地块布局污水处理装置、泡沫站、中和池、消防事故池、缓冲池和甲醇储罐设施。项目建成后淘汰原有老旧设备,技改前后全厂生产能力不变。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苏办〔2019〕96号)、《〈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化工、印染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苏环办〔2021〕20号);符合《无锡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及园区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实施将对周边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优化工艺条件和控制技术,提高反应物转化率和产品得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整体水平,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I级水平,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次技改拟拆除原一期尿素装置DA019、DA021排气筒,新增5根排气筒,转运和包装废气由无组织改为有组织排放。尿素装置尾气洗涤器尾气、低压吸收塔尾气和最终冷凝器不凝尾气经管道接入常压尾气吸收塔,吸收塔采用二级水喷淋吸收处理后,通过1根新建的120米高排气筒排放(DA028);尿素造粒塔废气采用高效干法尘氨一体化净化技术处理工艺处理后,通过1根新建的120米高排气筒排放(DA029);转运和包装废气经管道收集,接入现有洗涤器一级水洗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30);甲醇储罐呼吸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进入新增水喷淋系统处理后,通过1根新建的15米排气筒排放(DA031);对迁建后的二期SBR废水处理系统构筑物池体加盖密闭,负压收集废气经新增“水洗+生物滤池+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新建的15米排气筒排放(DA032)。
本项目尿素生产装置有组织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硫回收装置尾气处理方式不变,经锅炉焚烧后通过宜兴灵谷热电有限公司排气筒排放,尾气中氮氧化物、颗粒物、二氧化硫从严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8—2021);甲醇储罐废气中甲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污水处理站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厂界甲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 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尿素生产装置设置深度水解解吸塔,工艺冷凝液、喷淋废水经水解解吸塔处理后部分回用于废气喷淋使用,其余部分进入现有冷凝液精制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灵谷热电锅炉补水,工艺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变换工艺冷凝液回用于气化工序,不外排。地面及设备冲洗水、初期雨水、甲醇储罐废气喷淋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废水、锅炉排污水等综合废水进入现有SBR+中水回用处理系统(调节池+SBR+生物滤池+V型滤池+超滤+离子交换+RO)处理,净水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反渗透浓水与循环冷却系统排水一并进入污水回收再利用系统进一步处理;二次处理的净水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浓水进入蒸发结晶系统,不外排。全厂综合废水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不外排,回用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中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标准;尿素装置解吸冷凝液经冷凝液精制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灵谷热电锅炉补水,回用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 12145—2016)锅炉补给水标准。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对现有项目副产物,你公司应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25)、《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1—2020)等标准和技术规范及环境风险评价范围和结论,规范现有项目副产物的利用或处置。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和管控。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81号)规定要求。你公司不得新增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有关管控要求中明令禁止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材料。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项目新建的尿素生产装置区、甲醇储罐区、污水处理站、硫回收装置区域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跟踪监测计划。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建设多级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强涉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提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应急处置装置、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强化特征污染物应急监测能力,保障应急响应时效。
(九)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HJ864.1—2017)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一)大气污染物
本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8.936吨、挥发性有机物(以总挥发性有机物计)≤1.163吨(其中甲醇≤0.083吨、非甲烷总烃≤1.08吨)、氨≤189.161吨、硫化氢≤0.006吨、二氧化硫≤8.521吨(载入宜兴灵谷热电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主要排放口管理)。无组织废气:颗粒物≤1.32吨、挥发性有机物(以总挥发性有机物计)≤0.632吨(其中甲醇≤0.032吨、非甲烷总烃≤0.6吨)、氨≤0.105吨、硫化氢≤0.0075吨。
全厂有组织废气:二氧化硫≤8.532吨(其中8.521吨载入宜兴灵谷热电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主要排放口管理)、颗粒物≤90.453吨、挥发性有机物(以总挥发性有机物计)≤39.149吨(其中甲醇≤37.939吨、非甲烷总烃≤1.210吨)、氨≤449.37吨、硫化氢≤0.006吨、氮氧化物≤1.144吨。无组织废气:颗粒物≤14.822吨、挥发性有机物(以总挥发性有机物计)≤0.6543吨(其中甲醇≤0.032吨、非甲烷总烃≤0.6223吨)、氨≤3.198吨、硫化氢≤0.104吨、二氧化硫≤3.6001吨、氮氧化物≤0.289吨、氯化氢≤0.16吨。
(二)水污染物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厅委托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无锡市宜兴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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