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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绿色精品特殊钢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4-01-24拟建项目江苏 - 无锡市 - 江阴市 关注

苏环审〔 2024 〕 2 号

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 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绿色精品特殊钢升级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你公司滨江厂区内,拟拆除一炼钢电炉车间现有的 1 座 1 00 吨电炉,并利用原花山厂区退出的 1 座 4 0 吨电炉的产能,在一炼钢车间内,新增 1 座 75 吨电炉、 1 座 80 吨电炉,同时新增 2 座 80 吨 LF 精炼炉、 2 座 8 0 吨 VOD 炉、 1 台 6 流方坯连铸机,配套建设电炉上料系统、电炉变电所、除尘设施、水处理设施、蒸汽回收利用设施等。新建精炼车间,新增 2 座 50 吨真空合金熔融炉、 2 座 80 吨 AOD 精炼炉、 2 座 80 吨 LF 精炼炉,配套建设 A OD 炉上料系统、精炼变电所、除尘设施、水处理设施、蒸汽回收利用设施等。新建危废仓库、电炉除尘等除尘灰仓。 其他配套环保工程、公用工程、贮存工程均依托公司现有设施。项目建成后 全厂年炼铁、炼钢产能分别维持 518 万吨、 610 万吨不变。

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定位,符合《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 2018 〕 32 号)等文件规定。新建 1 座 75 吨电炉、 1 座 80 吨电炉的新增产能,来源于一炼钢车间现有 1 座 100 吨电炉拆除和原花山厂区 1 座 4 0 吨电炉已退出产能。本项目已通过省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的论证评估 ( 苏 化解办发 〔 2023 〕 5 号 )并 取得江阴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澄高行审备〔 2022 〕 94 号) , 炼钢 产能置换方案已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苏工信材料〔 2023 〕 283 号) , 核定退出产能 1 25.58 万吨、新增产能 122.5 万吨 。 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本项目实施后,全厂不新增炼铁、炼钢产能。

(二)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整体水平,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本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国际领先水平。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有组织排放废气中二噁英类、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4-2012 )表 3 特别排放限值,同时需满足《关于印发江苏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函》(苏大气办〔 201 8 〕 13 号)中超低排放要求;铬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 32/4041-2021 ) 表 1 排放限值。颗粒物车间无组织排放执行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4-2012 ) 表 4 浓度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铬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氟化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 32/4041-2021 ) 表 3 排放限值。

(四)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设备间接冷却排水,进入全厂净环水系统;其他冷却水、冲氧化铁皮出水等废水经连铸浊环水系统处理后进入浊环水系统;净环水系统出水、浊环水系统出水及烟气余热锅炉排污水,一并排入厂区中水回用站,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水年外排放量控制在 152 万吨以内。

(五)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348-2008 ) 3 类标准。

(六)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2020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23 )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本项目电炉除尘灰、废布袋等依托滨江厂区“除尘灰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项目”处置;其他除尘灰(除电炉外)依托东江厂区“高炉灰、炼钢车间除尘灰综合利用项目”处置;块状钢渣依托东江厂区“炉渣综合利用项目”处置;铸余渣、 A OD 炉渣依托滨江厂区“钢渣综合利用项目”处置;氧化铁皮、浊环水系统泥浆返回烧结工段作为原料使用;废耐火材料由供应商回收再利用;废钢回用于改建项目电炉作为原料使用;粒状钢渣委外处置。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项目新建和依托的危废仓库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针对部分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因子超四类标准的现状,你公司应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开展全厂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如发现污染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地下水治理。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全省生态环境安全与应急管理“强基提能”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要求。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最新管理要求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结合实际完善现有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优化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事故废水收集池、护厂河等应急空间建设,确保极端事故状态下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 129.491 吨、二氧化硫≤ 0.0629 吨、氮氧化物≤ 0.499 吨、氟化物≤ 0.346 吨、镍及其化合物≤ 427 千克、铬及其化合物≤ 10 6. 6 千克、二噁英类≤ 0.6403 克毒性当量。

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 2291.05 6 吨、二氧化硫≤ 2106.19 3 吨、氮氧化物≤ 4259.649 吨。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 43.11 9 吨、二氧化硫≤ 0.3855 吨、氮氧化物≤ 4 .5547 吨、氟化物≤ 0.029 吨、镍及其化合物≤ 54. 5 千克、铬及其化合物≤ 12.4 千克、二噁英类≤ 0.0064 克毒性当量。

全厂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 737.180 吨、二氧化硫≤ 0.3855 吨、氮氧化物≤ 4.5547 吨。

通过拆除现有燃煤锅炉 、实施大气治理措施 以及其他“以新带老”措施,项目实施后 , 全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减少 0.273 吨/年、 94.992 吨/年、 154.013 吨/年。

(二)本项目不新增水污染物。

全厂水污染物(外排环境量):废水量≤ 152 万吨、化学需氧量≤ 76.0 吨、氨氮≤ 7.6 吨、总氮≤ 22.8 吨、总磷≤ 0.76 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在本项目投产前,落实 “以新带老”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新老衔接。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六、我厅委托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无锡市江阴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 5 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 年 1 月 2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 码: 2207-320258-89-02-546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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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6089/mI9uOo0BZCYI3AcTVAA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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