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露天采矿扩建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昆发改资环〔2025〕428号
西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报来的《对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露天采矿扩建工程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西发改请〔2025〕3号)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经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露天采矿扩建工程
建设单位: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尖山磷矿分公司
项目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海丰居委会
项目性质:扩建
建设规模:在现有160万吨/年的生产水平基础上,建设成为240万吨/年生产规模的露天开采矿矿山。
建设内容:建设建成完善的露天开采开拓系统,矿石运输能力240万吨/年,废石运输能力775万吨/年;包括露采采场,对应的内排土场(不涉及尾矿库);矿区公路系统3.82千米、排水系统工程3.88千米,10千伏采场照明电路系统及其他相关电路系统输电线路建设及迁改,配电室3个,线路长度0.8千米;新购置设备3套;基建剥离,剥离量约1293万立方米。
项目总投资:35932.47万元
项目代码:2411-530112-04-05-979570
三、 项目主要能耗指标情况
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为4321.84吨标准煤、等价值为7157.28吨标准煤。其中,年消耗电力1382.47万千瓦时,年消耗柴油1800.00吨,年耗新水334.63万立方米。项目年化石能源消费量2622.78吨标准煤。本项目不涉及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原料用能。
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46吨标准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化石能源消费量0.17吨标准煤/万元。项目扩建后露天采矿(不含运输)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80千克标准煤/吨,露天采矿(不含运输)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费量1.09千克标准煤/吨。
项目建成后,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为7061.09吨二氧化碳,露天采矿(不含运输)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2.94千克二氧化碳/吨,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为0.45吨二氧化碳/万元。
四、 有关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平台的数据对接。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二)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三)请西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四)西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要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在节能审查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申请延期1次,延期不超过1年。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2025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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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7605/-gEO9JgB1PPgWbR5pfD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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