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向***网上报名方式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二、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含优先权人),交易双方按照招租底价与合格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网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承租方。优先权人要行权的,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到重庆联交所办理意向登记并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若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未办理意向登记或未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均视为其放弃优先承租权。
三、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租赁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合同约定转为首期租金,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四、本次租赁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承租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仅用于堆放钢材、木材等建筑材料,标的有租赁,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本次出租不包含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及临时建筑物,标的无产权证,招租面积系出租方自行测量,具体面积以实际移交为准等)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和租赁合同及公告的相关约定使用。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承租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相关款项、放弃承租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五、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国有资产出租项目收费标准收取,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om),剩余租金由招租方与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租。
六、向承租方应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5万元)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租赁期满如承租方无违约情形的,招租方将在标的清退手续完结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招租方损失,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七、租赁期内,承租方经营范围应合法合规,在租用前须将经营范围告知招租方,在经营过程中应遵纪守法。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标的出租期间因经营者自身原因违法造成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由经营者自行承担。
八、租赁期内,承租方须自行维护标的相邻周边关系,不得以与群众产生纠纷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九、租赁期间,承租方应依法依规使用租赁场地,标的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违章搭建,不得危及周边出行群众安全,承租方对土地整理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承租方如未能续租,需自行将土地上的临时建筑进行拆除,承租方不得要求出租方补偿其任何费用,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对标的进行损毁,租赁期满时按移交现状归还出租方。
十、租赁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含地震、飓风、洪水、冰雹、雪灾等)、水电气故障检修停供、市政设施改造等情形,影响资产正常使用的,出租方不予承租方任何补偿;由于政府规划、城市建设及土地征收征用、出让等政府行为或招租方整体开发需要、拆迁改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者不能继续履行的,承租方须无条件限期搬离,出租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一、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移交后标的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
十二、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由招租方、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十三、严禁转租,如有特殊情况转租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
十四、本次招租面积系根据招租方自行测算面积取得,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误差,最终标的面积以现状交付为准,不因面积不符而影响成交结果,成交价及交易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五、出租方负责在原租赁合同到期、租赁合同生效且承租方付清标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标的移交后房屋清洁整理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租期起算时间以签订租赁合同确定的时间为准。标的其他未尽事项由租赁双方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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