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2、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信息披露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om)。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6、转让方于合同签订并全额收到交易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于船舶停泊地点[重庆市永盛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深沱水域)],按照船舶届时实际现状完成标的移交并办理配套移交手续。标的交接期间,受让方不得损毁、破坏码头建(构)筑物及船舶配套外其余设施设备,亦不得擅自拆卸、搬离非本次转让范围内任何资产;因受让方前述行为造成第三方或转让方财产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配合接船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船舶转让合同,已收取的全部交易价款不予退还。
7、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码头靠泊、拖航、保养、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损毁、灭失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8、本次船舶转让底价不含船上现存剩余燃油、未耗用润滑油。前述油料交由受让方接收,油料价款按照交船当日南京兆基实业有限公司向转让方出具的最新实际加油结算单价,结合现场盘点剩余油料数量据实核算。受让方须将核算后的油料款项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转让方收款后向受让方出具收款收据。
9、除上述第8条油料相关费用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10、标的移交后,受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原烟囱标记及“民殷”“民淳”船名。受让方应在交易价款结清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船舶权属变更及船名变更登记,转让方提供协助。
11、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2、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轮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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