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涵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库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4月9日我局拟对吉林省涵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4月9日-2025年4月1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32-****0403
通讯地址: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403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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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涵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库建设项目 |
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吉林省涵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吉林市灵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两个危险废物贮存库及相关配套环保设施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万元。 |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 1.废气治理。通过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减少扬尘。 2.废水治理。生活污水,排入经厂区现有生活污水排水 系统,***网,少部分施工废水通过施工工地内设置的临时沉砂池后回用于场地浇洒等,不外排。 3.噪声治理。尽量避开夜间和休息时间,采用低噪声设备,降低噪声。 4.固废治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少量的建筑垃圾送指定地点。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有组织废气治理。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各自负压收集后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达标后通过各自15m排气筒(DA007、DA008)排放。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氨和硫化氢排放速率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要求。 2.无组织废气治理。该项目运行期间车间封闭,危险废物均采用密闭的贮存桶贮存,贮存库内废气设置负压收集措施。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要求,氨和硫化氢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排放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地面清洁,采用水与木屑混合的清洗方式,清洗后的湿木屑送焚烧炉进行焚烧,不产生废水排放。 2.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物贮存间地面、导流沟及废液收集池均按重点防渗要求做防渗,防渗系数满足重点防渗要求。库内贮存的危险废物根据固体和液体均采用密闭包装桶或者包装袋进行包装,整齐码放于托盘上(4层),不直接接触地面及裙脚;定期监测库区内危险废物贮存情况,避免泄漏,一旦发生泄漏,及时收集清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关闭门窗,定期对风机设备进行检修,采取减振措施并敷设隔声材料。厂界四周各预测点噪声贡献值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活性炭密闭桶装收集后暂存至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定期送焚烧炉焚烧;废湿木屑暂存至贮存库内相应的贮存区,定期送焚烧炉焚烧。废活性炭以及湿木屑贮存时间不允许超过一年,如超出一年且焚烧炉一直未运行,则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并纳入企业现有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照GB18597的要求采取合规防渗措施,修订现有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补充新增建设内容并进行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七)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气和噪声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气和噪声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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