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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关于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2025-07-16拟建项目吉林 - 吉林市 关注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7月16日我局拟对中核同辐(长春)辐射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市新程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0万件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7月16日-2025年7月17日(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32-****0900

通讯地址:****街****号****大厦

邮编:132000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中核同辐(长春)辐射技术有限公司辐照交联管材建设项目

****街****号,吉林中核辐照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

中核同辐(长春)辐射技术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街****号,吉林中核辐照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中心地理坐标经度126.374411度,纬度43.943476度。项目租用吉林中核辐照股份有限公司现有未利用厂房及现有生活设施,新建2条PE-Xc生产线,年产3000吨聚乙烯辐照交联管材;项目内涉及的辐照生产工艺外委吉林中核辐照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加工,本项目生产过程不涉及辐射内容。项目总投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10%。

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产生的环境影响可控,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要求。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废气的排放。项目混料、挤出、喷码、切割等工序须采用集气罩收集废气,后通过“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经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限值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

严格项目无组织废气管理。项目生产车间须封闭管理,加强集气装置维护,未经集气罩收集的废气,在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要求;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相关要求。

3、坚持“节约用水、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项目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地面清洗废水、***网进入吉林市新北污水处理厂处理。禁止私设排污口,禁止使用明沟、暗渠和渗井排放废水,禁止雨污混排,防止污染地下和地表水体。

4、为防止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项目生产区、原料、成品贮存区和一般固废暂存区须落实一般防渗,危险废物暂存间须落实重点防渗。

5、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隔声并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设置基础减震,减振垫或柔性接头等方式降低噪声设备,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6、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废包装、废油墨桶、除尘灰、废布袋分类收集至一般固废暂存区,委托有资质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公司处置,其一般固体废物管理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要求。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含油抹布、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液体危险废物须桶装密闭存储,下方设置防渗漏托盘,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其收集、储存和转移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国家有关规定。

7、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有关事宜的复函》要求。经核定,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颗粒物2.312t/a、非甲烷总烃0.294t/a,项目运行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8、强化项目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防控措施,项目须制订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到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形成环境污染事故预防机制,提高生态环境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防止发生由于管理问题造成的污染物超标排放所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项目辐射工序须严格要求外委,确保辐射工序不在厂内进行。

9、完善并落实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确定企业的自行监测计划,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10、在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

吉林市新程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0万件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

****街****号,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内

吉林市新程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龙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该项目位于****街****号,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内。****中心地理坐标经度126.347342度,纬度43.930540度。该项目租用吉林汇德投资有限公司在吉林高新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已有第5号、****楼进行建设,新建1条年产100万件汽车零部件生产线及锅炉房,并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及环保工程。项目所建设的锅炉为一用一备的临时锅炉,仅为生产提供蒸汽,项目取暖用热须采取园区集中供热,待开发区实现集中生产用气供应后,锅炉须停止使用。项目总投1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0.219%。

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产生的环境影响可控,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要求。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控制废气的排放。项目EPP成型、模压、注塑等生产工序须采用集气罩收集废气,后通过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经由15m高排气筒(DA001、DA003)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限值标准要求。项目生物质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锅炉产生的烟气须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通过35m高烟囱(DA002)排放,确保锅炉烟气中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严格项目无组织废气管理。项目投料、切割等工序须在密闭车间内进行;装卸、除尘器出灰、锅炉出渣、灰渣出入储存库等工序须采用封闭存储和洒水降尘的措施,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厂界处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相关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厂房外监控点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3、坚持“节约用水、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项目冷却塔用水和生产用汽冷凝水回用,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软化水制备废水、生物质锅炉废水各项污染物须满足吉林市新北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网排入吉林市新北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禁止私设排污口,禁止使用明沟、暗渠和渗井排放废水,禁止雨污混排,防止污染地下和地表水体。

4、为防止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项目生产区、原料、成品贮存区和一般固废暂存区须落实一般防渗,危险废物暂存点须落实重点防渗。

5、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隔声并选用低噪音设备,采取设置基础减震,减振垫或柔性接头等方式降低噪声设备,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6、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项目废边角料回用于生产;项目生物质锅炉炉灰、除尘器收集灰交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废布袋、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其一般固体废物管理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要求。项目产生的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液体危险废物须桶装密闭存储,下方设置防渗漏托盘,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其收集、储存和转移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国家有关规定。

7、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核有关事宜的复函》要求。经核定,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颗粒物为0.577t/a、SO2为4.292t/a、NOX为7.04t/a、非甲烷总烃为0.294t/a,项目运行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8、强化项目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防控措施,项目须制订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到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形成环境污染事故预防机制,提高生态环境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防止发生由于管理问题造成的污染物超标排放所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

9、完善并落实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确定企业的自行监测计划,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10、在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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