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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镇江市长江河道管理处(镇江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丹徒区和畅洲堤防加固工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告

12小时前拟建项目江苏 - 镇江市 关注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1989

通讯地址:****路****号,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

镇徒环审〔2026〕27号

关于对镇江市长江河道管理处(镇江市****中心)丹徒区和畅洲堤防加固工程(二期工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镇江市长江河道管理处(镇江市****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镇江市长江河道管理处(镇江市****中心)丹徒区和畅洲堤防加固工程(二期工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江心洲生态农业园,分两期建设,一期2025年已批复,本项目加固范围为和畅洲堤防东侧、北侧、西侧沿线以及南侧部分区域,工程长度9.55km,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管控区,论证报告已取得市政府批复。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堤防复高培厚、迎水坡新建护坡、翻建防汛通道、***平台、防渗处理、拆建或加固穿堤涵洞等(1座涵洞(西江引水涵)拆除重建、1座涵洞(双孔涵)加固)。工程拦河围堰设置情况:施工期间内河侧围堰采用拦河土质围堰,外河侧围堰采用粘土填筑,表层铺设一层复合土工膜,上部采用袋装土压覆。

项目已取得镇江市发改委《关于丹徒区和常州提防加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镇发改农经批〔2025〕97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6〕409号),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为车辆和施工设备的冲洗废水、基坑废水和生活污水。冲洗废水通过地沟收集进入沉砂池,经沉淀(必要时可投加混凝剂等)处理后,回用于施工过程及绿化。基坑废水在基坑内沉淀后,抽排表层清水回用于施工过程及绿化,多余部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其他排污单位一级标准后抽排至附近河道,基坑排水应抽排表层清水,尽量不搅动底部淤泥,并控制水位下降速率,避免泥浆水外排。施工生活区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施工机械区建设隔油池,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接入江心生态农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运营期无废水产生。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并设置围挡,采取封闭运输、密闭围挡、洒水抑尘等措施,减少扬尘等无组织排放。施工场地扬尘废气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标准。项目运营期无废气排放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高噪声机械设备设置隔音墙;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禁止夜间施工,防止噪声扰民。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避免设备非正常运行。项目运营期不新增噪声源,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施工建筑垃圾及弃土、隔油池含油废物、含油抹布和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等。建筑垃圾及弃土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隔油池含油废物、含油抹布、废机油统一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平台中填报公示。

六、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

2026年9月4日

抄送: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大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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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8781/W5PCe6ABMqitpwL5XCZ-.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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