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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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润环审〔2026〕3号
关于对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污水处理站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院内,对现有污水处理站开展旧池改造。通过优化工艺设计,将污水处理规模提升至1000m³/d,可实现24小时连续稳定运行,污水处理采用“调节+A/O+沉淀+消毒”处理工艺。
项目已取得镇江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核准批复(镇政服〔2026〕5号),并经镇政服〔2026〕7号文同意变更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改造项目内容。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及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与运营阶段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遵循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强化生产及环保全过程管控,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物产生与排放。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治理措施。医院运营期间产生的医疗废水经院内自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A/O+沉淀+消毒”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规模为1000m³/d;废水处理后出水水质需同时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及其修改单表2预处理标准及《****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A级标准。***网,****城市发展(镇江)有限公司征润洲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深度处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对污水站全部池体实施加盖密闭收集,并配套建设除臭处理系统;恶臭废气经引风管道集中收集后,采用卧式生物除臭喷淋装置+高能离子灭菌活性炭吸附一体机净化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现有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同时定期投加除臭药剂,减少无组织恶臭扩散,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污水处理站有组织废气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厂界无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该标准表1标准;污水处理站周边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氯气、甲烷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及其修改单表3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平面布局,将污水处理站设置于地下,依托建筑墙体形成隔声屏障;对噪声设备采取集中布置、集中管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配套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有效控制噪声影响,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4类标准要求。
(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管控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栅渣、废活性炭、废灯管、废水处理污泥和废包装袋。危险废物在院内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相关管理规定,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规范处置,并依法办理转移手续。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要求储备应急物资,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切实防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365000 /365000 t/a,化学需氧量≤21.243/4.745 t/a,生化需氧量≤14.856/1.533 t/a,悬浮物≤21.681/2.555 t/a,氨氮≤5.658/0.076 t/a,总磷≤2.008/0.049 t/a,总氮≤18.25/3.508 t/a,石油类≤1.789/0.093 t/a,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037/0.015 t/a,动植物油≤2.446/0.132 t/a。
1.有组织废气:氨≤0.069 t/a;硫化氢≤0.0021 t/a。
2.无组织废气:氨≤0.012 t/a;硫化氢≤0.0005 t/a。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镇江市润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镇江市润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6年9月16日
抄送:镇江市润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镇江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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