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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万吨/年碳酸二甲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6-05-11拟建项目江苏 - 镇江市 关注

镇环审〔2026〕6号

关于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万吨/年碳酸二甲酯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万吨/年碳酸二甲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路****号,建设20万吨/年碳酸二甲酯生产装置,其中10万吨/年工业级碳酸二甲酯,10万吨/年电子级碳酸二甲酯,建设内容详见《报告书》188—189页表3.2.3-5(管线工程不在本次评价范围)。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已列入镇江市2026年度化工重点监测点名单,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政服备案〔2026〕201号)。根据镇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万吨/年碳酸二甲酯(DMC)项目有关情况说明》:项目用地及建设内容符合《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4〕9号)和《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5〕5号)文件要求,可以用于本项目建设。根据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报告书》结论: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项目,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长江办〔2022〕7号)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35号)要求。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环评〔2026〕38 号),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给排水系统。本项目新建一座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为60m3/h,采用“换热+调节+生化+MBR”污水处理工艺。项目产生的废水:含盐废水蒸发装置冷凝废水、废气焚烧炉余热锅炉排水、地面冲洗水、中心化验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废气治理废水、蒸汽冷凝水精制排水通过管道输送至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水补充,循环冷却排污水依托现有万吨污水处理系统+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厂内回用,不新增外排量。本项目污水处理系统出水及现有中水系统出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1的“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的水质要求;气化工艺灰水排口DW004(气化车间排口)中涉及的特征污染物重金属总砷、烷基汞、总铅、总汞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1标准限值;污水总排口DW003挥发酚、硫化物、总氰化物、全盐量执行《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表1直接排放标准限值;清净废水整改后为控制外排长江的主要污染物总量不新增,建设单位主动承诺将COD、氨氮、总磷、总氮分别按照27mg/L、2.5mg/L、0.1mg/L、8mg/L的限值执行,并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载明;pH、色度、悬浮物(SS)、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石油类执行《城镇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CO、二噁英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氯甲烷、甲醇、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限值;氨参照执行《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1-2017)SCR脱硝技术逃逸氨控制要求;本项目污水处理站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限值。无组织废气厂界氯甲烷、甲醇、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限值;氯化氢、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无组织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转移、处理、审批等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副产物及待鉴定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25)等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环境风险评价及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果出具前,均须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和管控。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81号)规定要求。你公司不得新增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有关管控要求中明令禁止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材料。按规定开展新污染物跟踪监测、污染源监测和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生产线装置区、含盐废水处理装置区、罐区、废气焚烧炉区、化学品库、火炬系统、危废库、汽车装卸站、污水池、地下管道、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雨水监测池等地下池体、循环气压缩/自回热精馏压缩/制冷系统、副产盐库房A、B、中心化验室/气防站等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八)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和演练要求,建设多级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强涉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提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应急处置装置、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强化特征污染物应急监测能力,保障应急响应时效。

(九)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十)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站焚烧炉、火炬、粉尘治理措施、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措施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一)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原索普集团热电厂冷却塔地块和下属子公司镇江振邦化工有限公司地块。原索普集团热电厂冷却塔地块目前仅循环冷却水泵房、灰库未拆除,其余均已拆除。镇江振邦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关闭停产,****楼、仓库(已无原料、产品储存,用于摆放临时物资)、电房、辅助工程(凉水塔、硫酸储罐)未拆除,其余均已拆除。《报告书》提出,项目拟在拆除上述构筑物后,由你公司作为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开展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工作,调查结果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前提下,方可开展本项目建设。

(十二)你公司现有项目甲醇合成驰放气及氢回收驰放气,主要成分为一氧化碳、氢气、甲醇,经火炬燃烧后排放;醋酸装置轻组分回收系统尾气主要成分为一氧化碳、氢气,通过变压吸附回收一氧化碳后经火炬燃烧后排放。目前上述废气处理措施不满足《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中规定“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你公司须立即按照“以新带老”措施整改,2027年须整改到位。

(十三)你公司清净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水、除盐水站排水等)经2个雨水排口排入外环境,不满足《江苏省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雨水排放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你公司须立即按照“以新带老”措施整改,清净废水整改方案于2026年底前报我局备案后实施,2028年底前整改到位。

(十四)废气、清净废水“以新带老”措施未整改到位前,本项目不得投产。

(十五)项目建成后以本项目用地边界向外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本项目实施后,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不新增外排量。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9.426吨(其中:甲醇≤1.925吨,氯甲烷≤0.216吨),氮氧化物≤11.008吨,二氧化硫≤0.115吨,颗粒物≤1.16吨,氯化氢≤1.588吨,氨≤0.533吨,二噁英≤1.01×10-5kgTEQ,一氧化碳≤21.347吨,硫化氢≤0.001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7.016吨(其中:甲醇≤0.4吨),氮氧化物≤0.004吨,硫化氢≤0.001吨,氨≤0.408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生态环境

2026年4月30日

抄送: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局,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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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8781/lz-MFp4BMqitpwL5Jg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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