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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句容台泥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3.45万吨/年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4-10-18拟建项目江苏 - 镇江市 - 句容市 关注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8102

通讯地址:****路****号,****中心****楼市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2024〕64号

关于对句容台泥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3.45万吨/年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句容台泥水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句容台泥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飞灰3.45万吨/年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句容市下蜀高新技术产业园句容台泥水泥有限公司厂内,不新增用地。项目在现有1.55万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能力的基础上,对预处理工程、窑尾输送系统等进行改造,增加1#水泥回转窑处置能力2.5万吨,提升2#水泥回转窑0.95万吨,扩建后全厂可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5万吨/年。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蜀行审备〔2024〕16号)。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中心评估意见(镇环服咨〔2024〕34号),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不新增生活废水,生产废水主要为洗灰废水,经“脱钙+过滤+中和+MVR蒸发结晶”的工艺处理,MVR蒸发结晶系统冷凝水全部回用飞灰水洗单元补水,不外排。回用标准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表1限值。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飞灰料仓废气、飞灰烘干废气、窑尾废气等,飞灰料仓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8 m高排气筒排放;飞灰烘干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接入回转窑;1#水泥回转窑窑尾废气通过“高温焚烧+碱性环境+SNCR+SCR+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85 m排气筒排放,2#回转窑窑尾废气通过“高温焚烧+碱性环境+SNCR+SCR+电袋复合(1电3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25 m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氨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1中II阶段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HCl、HF、重金属、二噁英类等其他指标排放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中表1浓度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2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氨执行表3浓度限值。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修编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粉尘治理、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52539 /52539吨,化学需氧量≤20.8964 /2.6270吨,悬浮物≤10.4532/0.5254吨,氨氮≤1.8382 /0.2627吨,总磷≤0.1545/0.0263吨,总氮≤2.6228 /0.7881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不变,氨≤51.2吨,硫化氢≤0.4782吨,氯化氢≤15.7吨,氟化氢≤1.216吨,汞及其化合物≤0.538吨,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以 Tl+Cd+Pb+As 计)≤0.037吨,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以Be+Cr+Sn+Sb+Cu+Co+Mn+Ni+V计)≤0.360吨,二噁英≤1014.7mg TEQ;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镇江市句容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1日

抄送:镇江市句容生态环境局、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江苏江大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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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8781/ng3enpIB8eSL32CeqtT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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