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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镇江李长荣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5万吨电子级异丙醇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5-03-28拟建项目江苏 - 镇江市 关注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8102

通讯地址:****路****号****中心****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镇环审〔2025〕9号

关于对镇江李长荣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

年产4.5万吨电子级异丙醇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镇江李长荣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镇江李长荣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年产4.5万吨电子级异丙醇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镇江李长荣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按照《关于印发全省环境敏感区重点化工企业“一企一策”处置意见的通知》(苏化治办〔2022〕10号)的要求,完成了原有化工生产项目关停和涉化生产装置拆除工作,仅保留0.5万吨电子级异丙醇生产项目。根据镇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镇江市丹徒区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相关认定材料,电子级异丙醇生产项目属于“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不在《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苏办〔2025〕96号)明确的化工行业目录中。

一、该项目位于镇江李长荣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不新增用地。项目分四期建设,一期对现有0.5万t/a电子异丙醇装置扩能0.5万t/a,并新增电子级异丙醇1.0万t/a,配套空压机、液氮罐、槽车灌装机台等公辅设施;二期新建成品仓库、实罐顶车厂、机械维修间;三期新增电子级异丙醇1.0万t/a,新建储槽二区,配套空压机、冷却水塔、槽车灌装机台等公辅设施;四期新增电子级异丙醇2.0万t/a,并配套4台槽车灌装机台。项目四期全部扩建完成后可年产电子级异丙醇5万吨、Ⅱ型异丙醇1.672万吨。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徒开行审备〔2024〕67号)。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和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评估意见,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废气洗涤塔排水、循环冷却水排水、空压机含油废水和生活废水,生活废水化粪池处理后和生产废水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收集池+中和池+调节池+SBR反应池+排放池+污泥浓缩池)处理后达到《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标准限值和污水接管协议中相关要求后接管至丹徒经济开发区给排水总厂集中处理,尾水排入沙渚港。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产生的储罐呼吸废气、工艺不凝气、槽车废气通过EIPA二级水洗塔处理后排放,实验室废气、灌装废气依托“实验室二级水洗塔”处理后排放,危废库贮存废气和污水处理站废气经“SBR 碱洗+水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有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 4041-2021)表1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 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 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 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3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工作和演练要求,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制度,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丹徒经济开发区三级防控体系工程建成后,项目方可投运。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133988.92/133988.92吨,化学需氧量≤31.777/ 6.699吨,悬浮物≤1.924/1.340吨,氨氮≤0.659 /0.659吨,总磷≤0.080/0.067吨,总氮≤0.804/0.804吨,石油类≤0.178/0.134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非甲烷总烃)≤5.931吨,颗粒物(沥青烟)≤0.029吨,苯并[a]芘≤5.964×10-7吨,氨≤0.237吨,硫化氢≤0.038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VOCs(非甲烷总烃)≤8.433吨,颗粒物(沥青烟)≤0.065吨,苯并[a]芘≤3.313×10-6吨,氨≤0.116吨,硫化氢≤0.021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生态环境

2025年3月28日

抄送: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江苏丹徒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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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8781/wRM23JUBzvzqwkGUcMf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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