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万荣秸秆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南陵县万荣秸秆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生物质制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结合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相关意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项目位于南陵县经济****路****号,项目代码:2404-340223-04-01-962797。主要建设内容:租赁厂房,购置粉碎机、破碎机、自动变频皮带输送机、旋转筛、自动上料绞龙机、自动变频滚筒式热风炉、自动分料双搅龙机、新型后拆后调推进器制棒机、自动断棒机、机械热解炉等设备,新建两条生产线及附属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3000吨生物质制炭。
在落实《报告书》及本审批意见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环境影响角度,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现行大气污染防治环境管控要求。鼓励按照绩效A级或引领性等级进行设计建设。项目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烘干废气(含炭化尾气、炭化气燃烧废气、烘干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粉碎粉尘中的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重点区域相关限值,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标准,非甲烷总烃、酚类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表1、表2相关排放限值;筛分废气、破碎废气、制棒成型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表3相关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雨污分流制度。烟气净化系统间接冷却水、喷淋塔废水均循环使用,定期更换,回用于厂房地面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南陵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南陵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安排机械安放位置和生产时间,并针对性采取隔声、消声、减震、厂房隔音等措施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工业固废应分类收集,落实回收利用途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环保管理责任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人员责任,依法落实环境管理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控要求,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及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和应对。严格依法依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环保设备设施,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各类排放口须规范化设置,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主动告知属地相关部门,项目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六、你公司收到本审批意见后,应在5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请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做好该项目环境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81526915P)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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