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3年未经批准擅自在武义县新宅镇大莱村三百岭头地块占地建设餐饮店,至调查时止,已建成一层木结构的餐厅、一层砖木结构的厨房和卫生间、一处钢棚并投入使用。经现场勘测,该地块占地总面积320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田;南至田;西至路;北至山。该地块在武义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2012年度)中为农用地320平方米,其中耕地91平方米、田坎12平方米、林地217平方米。该地块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我局认为,李某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浙土资发〔2010〕22号)及浙江省农村乱占耕地建非住宅类房屋处置政策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李某将非法占用的320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新宅镇大莱村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李某在非法占用的3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限期改正破坏耕地的行为,治理所破坏的91平方米耕地;
4.对非法占用91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2275元;对非法占用217平方米林地的行为处以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3255元;对非法占用12平方米田坎的行为处以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180元;三项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仟柒佰壹拾元整(571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改正破坏耕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缴至北岭新区****中心****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武义县财政局国土罚没专户)或缴入建行武义支行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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