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城西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审批擅自在该村五一****楼。至调查时止,已建成三层砖****楼并投入使用,****楼现状为店铺出租,实际为商业用地。该地块占地总面积为281.08平方米,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并供地面积为158.9平方米,非法占用土地122.18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路,西至黄龙二路,南至厂房,北至路。该地块在武义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2012年度)中建设用地158.9平方米,耕地122.18平方米,控规中用地性质为零售商业用地。该地块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我局认为,****城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浙土资发〔2010〕22号)以及浙江省农村乱占耕地建非住宅类房屋处置政策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城西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非法占用122.1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责令限期改正破坏耕地的行为,治理所破坏的122.18平方米耕地。
****城西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占用122.18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零伍拾肆元伍角(3054.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缴至北岭新区****中心****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武义县财政局国土罚没专户)或缴入建行武义支行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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