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徐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古竹村溪滩边地块占地建设家禽养殖场,于2014年部分扩建,并改成来料加工厂用途。经现场勘测,该地块占地总面积777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田;南至田;西至路;北至路。该地块在武义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2013年度)中为农用地777平方米,其中耕地732平方米、****路****平方米。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我局认为,你单位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浙土资发〔2010〕22号)及浙江省农村乱占耕地建非住宅类房屋处置政策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徐某某将非法占用的77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大田乡古竹村村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徐某某在非法占用的77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限期改正破坏耕地的行为,治理所破坏的732平方米耕地;
4.对非法占用732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18300元;对非法占用45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以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675元;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捌仟玖佰柒拾伍元整(1897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改正破坏耕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缴至北岭新区****中心****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武义县财政局国土罚没专户)或缴入建行武义支行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9月18日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2108/hhY78aABLRKCxEZfpuEm.html
微信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