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汤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大田乡徐村公路边地块占地建设蓝莓管理用房,并于2016年左右改为农庄并投入使用。经现场勘测,该地块总占地面积1279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路;南至田;西至长廊;北至田。该地块在武义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2014年度)中为农用地1279平方米,其中耕地1215平方米、沟渠64平方米。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我局认为,汤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浙土资发〔2010〕22号)及浙江省农村乱占耕地建非住宅类房屋处置政策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汤某某将非法占用的127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大田乡徐村村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汤某某在非法占用的127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限期改正破坏耕地的行为,治理所破坏的1215平方米耕地;
4.对非法占用1219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5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60950元;对非法占用64平方米沟渠的行为处以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960元;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万壹仟玖佰壹拾元整(6191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改正破坏耕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缴至北岭新区****中心****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武义县财政局国土罚没专户)或缴入建行武义支行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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