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招标采购网
全国 切换省份
现在关注公众号,免费订阅环保招标关键词去订阅

宿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松县集体土地征收操作规程》的通知

2026-10-04招标公告-公告其他安徽 - 安庆市 - 宿松县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印发《宿松县集体土地征收操作规程》
项目预算 0.05万
省份/直辖市 安徽 所属地区 安庆市 - 宿松县
采购单位 宿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项目联系方式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宿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宿松县集体土地征收操作规程》的通知

松政办〔202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宿松县集体土地征收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7日

宿松县集体土地征收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统一操作流程,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提高征收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平合理、结果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责任主体,组织领导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土地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拟定,征地报批、土地现状调查审核、勘测定界成果审核认定及业务指导等工作。

****中心(****中心)承担征收计划制定、业务指导、监督实施、专户资金监管等具体工作。

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开展现状调查、公告公示法定事项、补偿登记、协议签订、土地交付、房屋腾空、矛盾化解、政策宣传等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征收与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实施

第五条 征收工作计划

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征收项目取得立项批复后,****中心提交征收工作计划申报材料;

****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申请征收单位与征收实施单位会商,根据会商意见制定并下达征收工作计划。

第六条 征收预公告

申请征收单位取得立项批复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征收工作计划代拟征收土地预公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依法发布。

第七条 土地现状调查及勘测定界

征收预公告发布后,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土地现状实地调查。

****中心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测绘单位,会同征收实施单位、被征地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代表共同开展勘测定界,勘测定界成果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因线性工程拟征收地块形成的零星农用地块,无法按原用途恢复耕种的,****中心组织林业、水务等部门现场联合踏勘认定:适宜水改旱继续耕种的,可按最高30年经营权、每亩每年500元标准给予经营权补助;确实无法复耕利用的,报经县政府批准,按本区域同期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助,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管理利用。单个项目按上述方式补助的,不得超过项目总征地面积的2%。

第八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预公告发布后,县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九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共同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组织开展补偿登记,依法签订征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金额、支付节点、搬迁腾空期限、安置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补偿安置协议一律采用书面制式文本,明确约定补偿标准、付款时限、搬迁期限、安置落实、违约责任;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约。

第十一条 公告公示

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公告和公示的事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做好公告发布的具体工作。

法定的公告和公示事项,应按要求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发布,***网站发布。

征收实施单位及时做好公告、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证据留存和归档。

第十二条 争议防范化解

未及时达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在土地征收报批前****中心,同时抄报司法行政部门,以适时开展释法明理工作;获批后十日内仍未达成协议的,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未经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上代为签名或者伪造签名。

第三章 补偿评估管理

第十三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价值评估

****中心组织征收实施单位依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与选定评估机构签订书面委托评估协议;开展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结构、成新、用途、面积价值评估;公示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评估异议,组织复评及专家鉴定。

第十四条 特种苗木及经济作物价值评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林业局等部门出台大面积林木征收流转处置工作指引,定期公布县大宗林木和经济作物价值评估基准价。

****中心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摸底台账,委托具备林业或资产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特种苗木、景观树木、名贵花卉、经济林果等开展价值评估。

评估机构结合苗木品种、胸径冠幅、生长年限、长势状况、本地市场公允价格等因素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分别报送征收实施单位、****中心。

特种苗木合法权利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参照本规程第十二条评估异议、复评、专家鉴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迁坟公告及坟墓迁移处置

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征地范围内存有坟墓的,依规发布迁坟公告,明确登记地点、联系渠道、迁移时限及补偿标准,统筹坟墓集中迁移地点,规范逾期无主坟墓处置流程。

迁坟最长时限不超过60日;逾期仍未迁移且无相关人员认领处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殡葬管理规定处置,全程录音录像、拍照公证固定证据。

迁坟费用补偿严格执行全县统一标准。

第十六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抽查监管

房屋价值评估抽查:

****中心****城乡建设局,组织财政、审计、农业农村、林业、城管等有关部门组建征收补偿结果抽查小组,对房屋评估成果开展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且单次抽查不少于3户。同一征地批次,涉及房屋不超过10户的,抽查比例不低于50%。

同一户房屋初评与复评结果差值超过10%的,初评评估机构须逐项出具书面差异说明;同一项目3户及以上评估结果明显异常且无合理合法依据的,抽查小组对评估机构予以约谈通报并责令改正。

对青苗、树木、苗木、坟墓、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结合台账实地开展抽查核查,规范补偿行为,防范虚报冒领。

征收实施单位将地上附着物补偿分户台账、测****中心,由抽查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且单次抽查不少于5户,结合现场实地调查及现有成果资料,重点核查附着物实物数量、权属对象、适用补偿标准、核算金额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抽查核实发现实物数量、补偿金额与上报台账误差超出10%的,全项目同类补偿按核查实际比例统一向下修正核减;误差超出20%的,同步报送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备案,依法依规追回违规发放款项,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依规依纪追责。

第四章 征迁资金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征迁资金审核拨付与监管

申请征收单位按征收工作计划足额归集征收准备金,存入县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申请征收单位将被征地上房屋评估费、勘测费、房屋拆除费、特种苗木价值评估费、迁坟补偿费、征收工作****中心指定账户。

****中心规范征迁资金拨付流程、审核标准、时间节点,实行全程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安全合规、及时足额兑付。

资金拨付前,征收实施单位将资金使用计划、分户补偿明细、测算依据按规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主动接受群众及审计监督;

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地协议、土地交付确认书的,取消征地工作经费及交地奖励;

未按期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及腾空交房的,取消房屋签约奖励及腾空奖励。

征迁资金收支、拨付、兑付全程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常态化监督,定期开展专项审计、延伸审计,对违规使用、滞留挤占资金行为依规追责。

资金按以下节点分级拨付:

1.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中心足额拨付土地补偿相关款项;

2.项目地块达到净地交付后,足额拨付征地工作经费及交地奖励;

3.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全部腾空、拆除到位后,按评估足额拨付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款及腾空奖励;

4.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经抽查小组核查无异议后一次性足额拨付。

第五章 安置资格与房屋性质认定

第十八条 安置人口资格审核认定

征收实施单位严格界定安置人口资格条件,规范审核、公示、确认流程,保障安置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过程公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初审提出意见及佐证资料,经乡镇(街道)复核审核后出具拟安置人口资格认定书;

征收实施单位会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负责人及代表,逐户统计拟安置人口信息,在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张榜公示;

安置房选房定位前,对拟安置人口名单复核再次公示;

征收实施单位依据两次公示无异议结果,分户组织安置人口确认会商,形成正式确认意见并公示;确认意****中心备案留存。

选择宅基地安置的,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法定原则,以户为单位公示安置人口及宅基地安置资格。

自愿放弃宅基地安置、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购置合法房屋居住的,须向征收实****中心备案。

每次安置人口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含户主、拟安置人员姓名、身份关系、户籍信息、资格认定依据等。

经认定,对不予安置的人口,应公示基本信息、理由。

安置人口认定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为认定截止时点,以户籍登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长期实际居住、房屋合法权属等为核心依据;户籍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但实质不属于户籍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未实际享有集体资产收益、未履行集体成员权利义务、未形成固定生产生活依附关系的,不纳入安置人口范围。

同一征收安置区域内,同一安置对象不得重复计入安置人口。

政策性增加安置人口,严格按本县现行政策界定。但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完成房屋腾空交付的,不得享受政策性增加安置人口待遇。

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拟安置人口,须由户籍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该人口已不属于户籍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未享受过征地拆迁安置的有效证明,否则不予认定。

不符合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资格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得纳入安置人口。

第十九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性质与分户认定

依法认定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质、建筑年限、拆迁及安置分户资格,作为补偿安置、产权置换的认定依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征收实施单位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台账、权属资料、规划建设审批资料及村(居)委会意见,开展房屋性质、拆迁及安置分户资格认定;认定结果在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公示。

房屋性质、分户认定结果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当事人或其他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征收实施单位书面申请复核,征收实施单位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书面答复。

分户内容为拆迁和安置家庭单位两类:

(一)拆迁家庭单位:整栋独立房屋,所有权虽归2人及以上人员共有,但建筑主体自成一体的,只能认定为一个拆迁家庭单位;附属用房、简易棚屋不得单独拆分认定拆迁家庭单位。

(二)安置家庭单位:符合本县农村宅基地分户、家庭分户政策条件的,可按分户标准享受相应安置政策;

房屋合法性以不动产权证书、规划用地及建房合法审批手续为首要依据;无完备审批手续但权属无争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认定;无完备审批手续属历史沿袭形成的且权属有争议的建筑,由县农业农村局、****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镇(街道)联合踏勘会审据实认定:

联合认定为不属于违建的,按征收政策补偿;

认定为违法违规建筑、违章搭建的,原则上不予补偿;违建行为人或使用人主动自行拆除并清理到位,且处罚到位后,参照同一建设项目中的评估价值标准给予适当成本补偿;不主动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城市管理局或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县此前出台的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与本操作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本操作规程由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并承办具体工作。

本规程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启动实施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尚未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适用本规程。

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2281/BaQYBqEBMqitpwL5YQs8.html

安徽环保招标
合肥市环保招标
芜湖市环保招标
蚌埠市环保招标
淮南市环保招标
马鞍山市环保招标
淮北市环保招标
铜陵市环保招标
安庆市环保招标
黄山市环保招标
滁州市环保招标
阜阳市环保招标
宿州市环保招标
六安市环保招标
亳州市环保招标
池州市环保招标
宣城市环保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