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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松县集体土地征收操作规程》的通知

2026-10-04招标公告-公告其他安徽 - 安庆市 - 宿松县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印发《宿松县集体土地征收操作规程》
项目预算 0.05万
省份/直辖市 安徽 所属地区 安庆市 - 宿松县
采购单位 宿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项目联系方式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宿松县集体土地征收操作规程》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松县集体土地征收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 行为,统一操作流程,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合 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提高征收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适用 本规程。

第三条 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平合 理、结果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 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责任主体,组织 领导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收土地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 告、征收土地公告的拟定,征地报批、土地现状调查审核、勘测 定界成果审核认定及业务指导等工作。

****中心(****中心)承担征收

计划制定、业务指导、监督实施、专户资金监管等具体工作。

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 ****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按 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单位, 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开展现状调查、公告公示法定事项、 补偿登记、协议签订、土地交付、房屋腾空、矛盾化解、政策宣 传等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征收与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实施

第五条 征收工作计划

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征收项目取得立项批复后,申请征 ****中心提交征收工作计划申报材料;

****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申请征收单位与征收实施 单位会商,根据会商意见制定并下达征收工作计划。

第六条 征收预公告

申请征收单位取得立项批复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 征收工作计划代拟征收土地预公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依法发 布。

第七条 土地现状调查及勘测定界

征收预公告发布后,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土地现状实地调查。 ****中心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测绘单位,会同征收实施单

位、被征地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代表共同开展勘测定 界,勘测定界成果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因线性工程拟征收地块形成的零星农用地块,无法按原用途 恢复耕种的,****中心组织林业、水务等部门现场联合踏勘 认定:适宜水改旱继续耕种的,可按最高30年经营权、每亩每 年500元标准给予经营权补助;确实无法复耕利用的,报经县政 府批准,按本区域同期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助,由征收 实施单位统一管理利用。单个项目按上述方式补助的,不得超过

项目总征地面积的2%。

第八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预公告发布后,县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

第九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 论,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共同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十条 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组织开展补偿登记,依法签订征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明 确补偿金额、支付节点、搬迁腾空期限、安置方式、双方权利义 务及违约责任。

补偿安置协议一律采用书面制式文本,明确约定补偿标准、 付款时限、搬迁期限、安置落实、违约责任;协议生效后双方应

当严格履约。

第十一条 公告公示

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 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公告和公示的事项,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做 好公告发布的具体工作。

法定的公告和公示事项,应按要求在乡镇(街道)、村(社 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发布,***网站

发布。

征收实施单位及时做好公告、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证据留 存和归档。

第十二条 争议防范化解

未及时达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在 土地征收报批前****中心,同时抄报司法行政 部门,以适时开展释法明理工作;获批后十日内仍未达成协议的, 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未经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严禁任何组织 和个人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上代为签名或者 伪造签名。

第三章 补偿评估管理

第十三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价值评估

****中心组织征收实施单位依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构,与选定评估机构签订书面委托评估协议;开展被征收土地上 房屋结构、成新、用途、面积价值评估;公示评估结果,受理并 处理评估异议,组织复评及专家鉴定。

第十四条 特种苗木及经济作物价值评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林业局等部门出台大面积林木征 收流转处置工作指引,定期公布县大宗林木和经济作物价值评估 基准价。

****中心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摸底台账,委托具备林业或资

产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特种苗木、景观树木、名贵 花卉、经济林果等开展价值评估。

评估机构结合苗木品种、胸径冠幅、生长年限、长势状况、 本地市场公允价格等因素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分别报送征收实施 单位、****中心。

特种苗木合法权利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参照本规程第十 二条评估异议、复评、专家鉴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迁坟公告及坟墓迁移处置

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征地范围内存有 坟墓的,依规发布迁坟公告,明确登记地点、联系渠道、迁移时 限及补偿标准,统筹坟墓集中迁移地点,规范逾期无主坟墓处置 流程。

迁坟最长时限不超过60日;逾期仍未迁移且无相关人员认 领处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按殡葬管理规定处置,全程录音录像、

拍照公证固定证据。

迁坟费用补偿严格执行全县统一标准。

第十六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抽查监管

房屋价值评估抽查:

****中心****城乡建设局,组织财政、审计、农 业农村、林业、城管等有关部门组建征收补偿结果抽查小组,对 房屋评估成果开展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且单次抽查不 少于3户。同一征地批次,涉及房屋不超过10户的,抽查比例

不低于50%。

同一户房屋初评与复评结果差值超过10%的,初评评估机构 须逐项出具书面差异说明;同一项目3户及以上评估结果明显异 常且无合理合法依据的,抽查小组对评估机构予以约谈通报并责 令改正。

对青苗、树木、苗木、坟墓、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结合台账实地开展抽查核查,规范补偿行为,防范虚报冒领。

征收实施单位将地上附着物补偿分户台账、测算明细汇总后 ****中心,由抽查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30%且单次抽查不少于5户,结合现场实地 调查及现有成果资料,重点核查附着物实物数量、权属对象、适 用补偿标准、核算金额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抽查核实发现实物数量、补偿金额与上报台账误差超出10% 的,全项目同类补偿按核查实际比例统一向下修正核减;误差超

出20%的,同步报送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备案,依法依规追 回违规发放款项,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依规依纪追责。

第四章 征迁资金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征迁资金审核拨付与监管

申请征收单位按征收工作计划足额归集征收准备金,存入县 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申请征收单位将被征地上房屋评估费、勘测费、房屋拆除费、 特种苗木价值评估费、迁坟补偿费、征收工作经费等费用打入县

****中心指定账户。

****中心规范征迁资金拨付流程、审核标准、时间节点, 实行全程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安全合规、及时足额兑付。

资金拨付前,征收实施单位将资金使用计划、分户补偿明细、 测算依据按规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主动接受群 众及审计监督;

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地协议、土地交付确认书的,取消征 地工作经费及交地奖励;

未按期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及腾空交房的,取消房屋签约 奖励及腾空奖励。

征迁资金收支、拨付、兑付全过程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常态化 监督,定期开展专项审计、延伸审计,对违规使用、滞留挤占资 金行为依规追责。

资金按以下节点分级拨付:

1.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中心足额拨付土地补偿 相关款项;

2. 项目地块达到净地交付后,足额拨付征地工作经费及交地 奖励;

3.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全部腾空、拆除到位后,按 评估足额拨付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款及腾空奖励;

4.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经抽查小组核查无异议后一次性足 额拨付。

第五章 安置资格与房屋性质认定

第十八条 安置人口资格审核认定

征收实施单位严格界定安置人口资格条件,规范审核、公示、 确认流程,保障安置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过程公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初审提出意见及佐证资料,经乡镇(街道)复核审核后出具拟安置人口资格认定书;

征收实施单位会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负责人及代表,逐户统计拟安置人口信息,在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张榜公示;

安置房选房定位前,对拟安置人口名单复核再次公示;

征收实施单位依据两次公示无异议结果,分户组织安置人口 确认会商,形成正式确认意见并公示;确认意见及公示结果报县 ****中心备案留存。

选择宅基地安置的,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法定原则,以户为单 位公示安置人口及宅基地安置资格。

自愿放弃宅基地安置、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购置合法房屋 居住的,须向征收实****中心备案。

每次安置人口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含户 主、拟安置人员姓名、身份关系、户籍信息、资格认定依据等。

经认定,对不予安置的人口,应公示基本信息、理由。

安置人口认定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为认定截止时点,以 户籍登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长期实际居住、房屋合法权 属等为核心依据;户籍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但实质不属于户籍 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未实际享有集体资产收益、未履行集体 成员权利义务、未形成固定生产生活依附关系的,不纳入安置人 口范围。

同一征收安置区域内,同一安置对象不得重复计入安置人

口。

政策性增加安置人口,严格按本县现行政策界定。但未在规 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完成房屋腾空交付的,不得享 受政策性增加安置人口待遇。

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拟安置人口,须由户籍地乡镇 (街道)、村(社区)出具该人口已不属于户籍地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且未享受过征地拆迁安置的有效证明,否则不予认定。

不符合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资格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得纳入安置人口。

第十九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性质与分户认定

依法认定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质、建筑年限、拆迁及安置分户 资格,作为补偿安置、产权置换的认定依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征收实施单位结合土地现状调查 台账、权属资料、规划建设审批资料及村(居)委会意见,开展 房屋性质拆迁及安置分户资格认定;认定结果在村(社区)、 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公示。

房屋性质、分户认定结果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当事 人或其他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征收实施单位书面申请复 核,征收实施单位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书面答复。

分户内容为拆迁和安置家庭单位两类:

(一)拆迁家庭单位:整栋独立房屋,所有权虽归2人及以 上人员共有,但建筑主体自成一体的,只能认定为一个拆迁家庭 单位;附属用房、简易棚屋不得单独拆分认定拆迁家庭单位。

(二)安置家庭单位:符合本县农村宅基地分户、家庭分户 政策条件的,可按分户标准享受相应安置政策;

房屋合法性以不动产权证书、规划用地及建房合法审批手续 为首要依据;无完备审批手续但权属无争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 认定;无完备审批手续属历史沿袭形成的且权属有争议的建筑, 由县农业农村局、****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镇(街道)联合踏勘会审据实认定:

联合认定为不属于违建的,按征收政策补偿;

认定为违法违规建筑、违章搭建的,原则上不予补偿;违建 行为人或使用人主动自行拆除并清理到位,且处罚到位后,参照 同一建设项目中的评估价值标准给予适当成本补偿;不主动拆除 的,依法强制拆除,****城市管理局或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现 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县此前出台的集体土地征 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与本操作规程不一致的,以本 规程为准。本操作规程由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并 承办具体工作。

本规程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启动实施的项目,按 原规定执行;尚未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适用本规程。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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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369zb.com/view/2281/LBcPBqEBLRKCxEZfn6l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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